社会保险给付法律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0-10-31 09:08:5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代背景下,社会保险缴费已成为强制性义务,如果参保人不主动缴纳,政府将强制参保人缴纳。然而,一旦设立独立于财政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管理就应该遵循保险原理,独立于财政运作,而不是遵守政府预算程序。在经济社会条件转变、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失衡的背景下,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政府财政责任表现出模式差异,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的特点,这种差异对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出挑战。
中国虽然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和预算法,这只是奠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具体运作的法律仍付阙如,使得决策主体繁多,法律文件的效力层级低下。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对社会保险本来只有执行权,却往往假借规则制定权,使社会保险基金无从抗拒。例如,从2005年开始,国务院决定按照10%的标准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截至2015年底已连续10年。在养老保险费缴付标准维持不变时,作为行政机关,国务院本无权命令各地的养老保险基金上调养老金支付标准。但是,基于目前社会保险的法制现实,国务院事实上行使行政立法权,除了社会保险法,最高效力的社会保险规则就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执行,以至于不得不牺牲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独立性。因此,建立确实有效的社会保险给付制度已经迫在眉睫。(研究意义中研究的必要性)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人民一旦属于某一社会福利制度的保障对象时,其如何才能享有该得到的福利各付?立法者在个别制度的设计上,必然会就申请资格设计若干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但是过于严苛的条件势必将会阻碍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权。尤其在以被保险人缴交保险费为基础所建构的社会保险制度中,此一请求权往往具有“公法上财产权”的性格,自然有必要进行合宪性检验。至于攸关人民“生存权”的社会保险制度,乃是国家保护义务的表现,相关给付问题也应当加以探讨。另外,社会保险给付额度上的“不足”与“过度”,也关系着宪法保障的问题,甚至还会促发预算排挤的“整体公平性”问题。本文旨在厘清政府财政与社会保险的关系,维持二者的相对独立性,使政府介入社会保险的每项措施,包括财政补助,都于法有据
本文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并区分我国社会保险的概念背景以及法律发展;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内外社会保险的对比引出其中的异同,从合同、劳动、侵权、保险法等多角度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围绕社会保险优势缺陷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总结。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7.1.1-15,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教师;
2017.1.16-3.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给老师;
2017.3.6-12,开题分小组答辩,修改后,正式打印、提交开题报告;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参考文献:
[1] 熊 伟 张 荣 芳 财政补助社会保险的法学透析:以二元分立为视角 [d] 法学研究.2016,(1),13-21
[2] 庄 汉 《社会保险法》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反思通[l] 社会保障研究,2012,(3),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