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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CISG的适用问题文献综述

 2020-06-01 15:49:21  

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迅速发展,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各国在贸易往来中的争端不可避免,矛盾日益加深,因此为了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保护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益,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需要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从而使各国在国际贸易规则的框架内规范各自的贸易行为,减少贸易争端。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 )作为最重要,适用最广泛的国际贸易规则之一,旨在解决国际货物销售中的矛盾和分歧,较为明确的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有着重要意义,但作为一个协调各国法律在国际货物买卖冲突下的妥协产物,各缔约国有着自己的价值判断和法律文化,再加上公约条纹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尽管有了统一的法律文本,但公约在实际适用中却存在诸多问题。现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佐以个案分析,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我国于1986年11月加入,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1.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自CISG对我国生效以来,通过适用CISG规则来解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的案件日益增多,但在实践中不论是法律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对CISG的适用问题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分歧,研究重点多在如何处理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公约规定的具体的权力义务内容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了适用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的条件,只有在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国内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我国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这条规定有其合理之处但也产生了问题,即如果出现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规定相同,那么两者是什么关系?如果按照该条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前提是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条约有不同的规定,那么是否有具体细化的判断标准?但除此之外,对于诸如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统一解释、统一适用等方面的研究仍然有许多不足,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国外研究现状

CISG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对各国乃至全球的国际货物销售都有着重要影响。CISG吸收了罗马国际统一司法协会(UNIDROIT)1964年国际货物销售的两个海牙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的长处,是在两个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而达成的。1964年海牙公约是为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一次尝试,但由于各种原因参加或核准的国家较少,不能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虽未获成功,但为能够为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家都能普遍接受的CISG公约奠定了基础。公约规范了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公约的适用是一个前提问题,CISG之所以能够产生更广泛的适用效果,在于公约的适用规则较之海牙公约更为合理,能够得到各国的广泛支持,因此公约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国外对于CISG适用问题的研究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许多学者都曾对CISG的适用问题进行过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而国内学者更多的将研究重点集中在公约规定的具体的权力义务内容上,对于CISG的适用问题研究得不够充分,且国外学者在研究CISG的适用问题时注重实证和比较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多方位的深入研究,这些都对我国国内对于CISG适用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本课题存在的问题

(一) CISG条文规定存在不足,适用范围存在争议。CISG的调整对象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那么怎样的合同是具有国际性的?因而公约应明确界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范围,公约第一条第(1)款a项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可以得知公约采用当事人营业地为标准来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而受到公约调整,但是公约本身并没有对营业地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除了营业地之外,公约作为一个旨在协调平衡不同国家在国家贸易上的法律差异的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的许多关键性的概念都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如销售合同、货物等,因此公约对于这些概念不明确的规定,可能导致将原本不适于公约调整的货物买卖合同纳入适用公约的范围或是将原本应由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排除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外的各种问题。此外,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也存在较大争议,(b)项的设置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若缔约国未对该条作出保留,那么基于国际私法规则的指引,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纳入公约的适用范围,从而使得公约间接地得到适用,国际私法规则中复杂的连接因素增大了公约适用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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