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研究开题报告
2020-05-22 20:56:3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满足了民众对于维护环境权益的迫切需要,也推动了环境的立法和司法的改革。它和以往的诉讼理论不同,摈弃了原告资格获得要以其事实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为前提的限制。而各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规定也各有不同,其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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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拟解决的问题
自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一直是一个被争论的问题,大多数国家会通过立法或者判例的方式,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确定,但是不同国家确定的范围并不一致。究竟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边界在哪里,就我国而言,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且显得主体过于广泛,但是另一方面,也将公民个体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外。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问题,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本文根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研究背景、发展现状、法律规定和其中的不足等问题,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建议。
二、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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