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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榜文告示看明代的法律传播与社会治理文献综述

 2020-05-01 08:41:59  

1.目的及意义

法律是社会保持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低层面,它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存在。法律从立法主体到达民众,实现“人的法律化”,这就是法律传播的过程。媒介、信息作用于人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下是能快速实现的。而在信息传递并不发达的中国古代,如何凭借着有限的媒介进行法律传播,实现对辽阔疆域的统一治理,首先需解决的问题是媒介在广阔空间内要易于传递,于是榜文告示作为法律信息的载体产生了。

明代国家对于民众进行法律宣传主要通过出台御制书、律令直解、聚众讲读、教民榜文的形式进行。其中榜文告示是国家面向基层社会传递法律的重要形式,即将法律张榜公示于众。榜文告示的内容涉及到明代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体现了明代法律传播的声势浩大、受众广泛、形式多样,为培养臣民法律观念打下了重要的基础。国家作为传播的中心的这一法律传播模式,对促进明代社会文明、法制文明的发展意义重大,具有教化民众、维护社会和谐,预防违法、惩戒犯罪的价值。

法律传播作为立法与司法、执法之间的沟通桥梁,是任何社会走向法制文明的重要条件, 也是影响和支配社会成员法律观念的根本途径。当代中国的法律传播存在传播途径单一化、传播区域城市化、传播时间应急化、传播对象专业化等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导致立法与司法、执法的联系被割裂,影响现代中国法治文明建设。

本文拟通过对明代法律传播与社会治理的史实进行研究,总结历史上中国社会治理的优秀经验,以期为中国当代社会治理实践提供借鉴。

关于明代榜文告示,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杨一凡所著《明朝榜例考》通过对大量文献资料进行分析,以时间为线索对明代榜例的制定、功能、演变、实施状况作了系统介绍,通过该著作能够对明代榜例在当时的法律地位和发挥的作用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文章中将榜例分为两类:教化民众与颁布法令;其中榜例所承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内容成为了国家法律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榜例在明初期颁布数量巨大,洪武朝榜例涉及到吏、户、礼、兵、刑、工各个方面,对于完善国家法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国家的各类行政管理制度,二是公布了不少律、令所不载的刑事禁例,用以惩治犯罪行为。通过榜例颁布更为严酷的刑法是洪武朝榜例的重要内容和特色,也是它的突出功能。永乐年间,明成祖倡导“遵循祖制”,保留洪武年间的榜文,并颁行大量榜例。较之前朝而言,永乐榜例大多属于强制性规定的榜例,少有重刑性质,实施时间相对较长。该著作资料翔实,内容丰富,但将明代榜文告示分为教化民众与颁布强制法令的观点仅限于对榜文书面内容的归纳分类,忽视了在这种法律传播媒介作用下所建立起的社会秩序。

柏桦所著《榜谕与榜示——明代榜文的法律效力》一文中,将榜文以颁布者不同进行分类,着重论述皇帝批准或指示颁布的榜文,再根据不同事务将榜文分为“榜示”与“榜谕”。榜示重在“天下周知”,榜谕则重在“诫谕”、“先教后惩”。一般情况下,榜示的强制力更强,榜示在宣布治罪方针时,有先兵后礼的寓意。榜谕则主要在于劝诫,有先礼后兵的意味,若不听劝诫,其法律效力也高于一般律例的规定。榜文公布的赏罚标准与其他成文律典有不一致之处,但其时效性不足以完全破坏固有的法律和制度,而其灵活性及应变特点能够弥补法律和制度方面的不足。不应以刑罚苛刻和赏赐非制而否定榜文,作为明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存在价值。

传播学领域对于明代告示研究的典型作品是尹韵公所著《中国明代新闻传播史》,其将告示按颁布者不同分为宫廷告示、中央政府告示、地方政府告示。具体阐述了各种告示的内容及特点,通过史实来说明告示对于安定社会秩序,教化风俗人情起到了有力的维持巩固作用。大多数告示的作用在于通报、宣传,但也有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告示。告示是政府向民众传播信息的重要工具,因其由政府发布所以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日常中十分重要。

连启元所著《传播与空间:明代官方告示公布场所及其传播特性》一文,通过考察明代官方信息的传递与发布地点,探讨了发布场所的差异性,反映了政令传递的实质效能。他认为信息传播要考虑对接受者所产生影响,同时借由信息传递而产生理解程度与互动关系,因此明代官方机构所建立的传播系统使民众与官府、地方与中央产生联系互动,有助于国家统治与行政管理。明代以政治中心为主轴传播官方信息,不仅有效传递了政令,还形成了全国性的信息传递网络。此外,作者还阐述了发布场所的环境因素、载体材质等差异对信息传递的实质效能的影响。

谈及榜文告示对明初社会治理的效能,不得不说到明太祖钦定并颁行于洪武三十一年的《教民榜文》。韩秀桃所著《教民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讼制度》一文着重探究了《教民榜文》确立的里老人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是由于州县司法贪赃枉法、贻害小民,致使乡民越诉,另一方面是乡民越诉之讼多为不实。里老人制度发挥了里老人在乡里社会中的道德影响力,劝谕乡民和睦相处,以减少民间诉讼,防止乡民越诉,加强了明代统治者对基层乡里社会的控制。里老人制度最大缺陷便是裁决依道理、依经验、依“老人的贤智”而不依法;不论裁决好坏,皆不得向上陈告于州县官司。这种裁决仅是平息争端而不评判公正与否,这一制度也演绎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特质。《教民榜文》是中国历史上一部极有特色的民事和民事诉讼法规。

上述研究主要围绕明代榜文告示的内容及传播方式展开,肯定了榜文作为明代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价值。但关于社会治理作用方面的研究仅限于对基层社会里老人制度的个例分析,缺乏譬如行政制度、刑事制度等方面的社会效能研究。论文拟从不同类型的榜文告示内容入手,在总结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榜文告示对于明代各方面社会秩序建立的作用,总结明代社会治理经验,并提出对当代社会治理有益的借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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