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理事选任机制的现状、困境及策略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8 20:55:33
基金会因其特殊的运作方式在公益组织中特立独行,它的运营依赖于理事会的内部治理。作为对理事会内部治理的”事前控制”,规范理事产生办法是把控理事会构成的第一道关卡。近年来,我国国家政府对《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条理逐步明晰,社会越发关注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问题。其中包含基金会执行机关的成员选择与确定,引发了一系列代理问题与基金会内部治理等管理学常见问题,我们不得不从基金会自身的社会形态出发,直面本质,探究其意思机关#8212;#8212;理事会,扮演着怎样的角色,由此揭露理事选任办法在其中发挥着的事前控制与始终调节作用,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并探索现行办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可能。由于基金会发展在国内外环境的差异下发育程度有所区别,研究过程中这种差异的出现成为了研究我国社会组织事业发展问题时的重要参考,以下论述将从概念到实践一步步细化,梳理文献资料对于研究本课题的内在联系。
一、基金会理事产生办法综述
(一)基金会在国内社会组织中的特殊地位
研究基金会的问题,无法跳脱出其社会历史环境的条件。因其特殊地位,在国内外相关的法律中基金会处于完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有不少学者指出了其法人地位的天然属性,黄峥烽在《论基金会法人地位的定位》中对于基金会法人地位给出了具有普遍公认性质的论述,他统合了学界对于基金会法人地位的一般观点,并进一步解释了基金会的内部结构,即基金会的本质属性是财团法人,由具有独立意志的财产担当法人主体,它的决策依赖于基金会章程的明确规定,而这份工作则委托给理事会执行。对于这样一种特殊的结构形式,我国对其社团法人的划定难免在实践中留出漏洞。
(二)基金会理事会制度的研究
在理顺基金会自然属性后,才能进一步分析其内在#8212;#8212;基金会充当的角色。罗璇在《公益性财团法人理事会制度研究》中提到了理事会左右基金会”生杀大权”的原因,它归结于这种特殊的社会团体并不依赖于由会员组成的意思机关,这种模仿营利性企业构建起来的运营方式赋予了理事会决策的权力,而这份权力显然离民主渐行渐远,其权利范围的界定往往成为财团法人事务运营时的关键问题。李凤,来文彬,黄伟萍在《基金会法人内部组织结构制度的完善》中这样描述理事会中理事的职责要求,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权力,其责任在于控制和监督基金会的运作。对内需要通过组织的评价和控制体系行权,确保基全会高效率地完成其公益使命;理事应当承担以下义务:忠实义务、注意义务。然而何时何地何处存在这样的规定,对于基金会的内部治理来讲还难以保障。
(三)基金会理事选任机制现状的研究
黄爱学在《基金会理事制度比较与借鉴》中列举了国内外基金会理事选任制度的现状,依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理事选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由设立人选任。在一般情况下,设立人在发起设立的时候确定理事名单。二是司法机关选任。在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确定选任方式或选任临时理事。三是由监事会选任。这些规定对研究理事会人员进出机制、素质选拔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关于研究基金会理事选任机制的必要性研究
傅昌銮在《基金会内部治理机制的关键要素分析及评估研究》中认为,理事会的决策权和控制权是基金会内部治理的核心主题,这两大主题也是造成基金会委托#8212;#8212;代理关系的核心所在,如若不是基于基金会这一特殊属性,理事代理风险将会比现实中少很多。而对于理事会来说,决策与控制两大职能决定了基金会具有三大核心工作内容,即为基金会组织框架制定核心政策,制定长远发展规划以及监督基金会日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