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行政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文献综述
2020-04-13 13:42:17
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由此可见,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起,法治理想就是人类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目标之一。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最大的法治成果之一,就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并随之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行政司法监督体制的建立。
但随着当今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诉讼法》在制度设计上已不能满足现代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为了更好地加强和完善我国司法监督体制,就需要我们找出我国目前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最终达到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也是我国行政司法监督体制的最终目的。
只有问题得以有效的解决,行政司法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效,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构建。
一、司法监督的概念 对于司法监督的概念,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西方国家中,司法监督主要是表现为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监督制约。
而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体制的中国,司法监督则只是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监督。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司法监督的概念,众说纷纭,没有一致的看法,而且往往与法律监督、检察监督、审判监督、人大监督、司法审查、行政诉讼等概念交替使用,使司法监督的内涵和外延略显混乱。
应松年认为,司法监督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进行审判、检察监督。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朱维究、王成栋认为,司法监督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