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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权利法律保障制度研究毕业论文

 2020-04-13 11:24:41  

摘 要

随着国家对法治的不断关注,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的律师。律师数量的增长意味着公民将会享受到更多的法律服务,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极大推动作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也在立法上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进行了完善,确实有了一定的改善,但问题仍然存在。本文从法条出发,简要阐述了当前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的现状,从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庭审权利这四个方面分别阐释了在实践中存在的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现象并提出了完善措施。希望通过对这一课题的探讨,引起社会更大的关注,推动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我国律师执业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律师;保障;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庭审权

Abstract

With the constant attention of the country to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a large number of excellent lawyers have emerged in our country. The growth of the number of lawyers means that citizens will enjoy more legal services, which play a great role in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Against this background, our country has also improved the protection of lawyers' right to practice in terms of legislation, and there has been some improvement, but the problem still exists.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law, briefly describes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protection of lawyers' right to practice, from the right to meet, marking the right, the right to investigate and collect evidence, these four aspects respectively explain the phenomenon of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lawyers in practice and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improve it. I hope tha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is topic, we will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society and promo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rotection system of lawyers' right to practice, providing a better environment for the practice of lawyers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 lawyer; security; the right to meet; right of Marking; right of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right of trial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1

第二章 我国目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 3

2.1 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分别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庭审权的解读 3

2.1.1会见权 3

2.1.2 阅卷权 3

2.1.3 调查取证权 4

2.1.4庭审权 4

第三章 目前我国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 6

3.1会见权受限 6

3.1.1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受限 6

3.1.2会见服刑人员难 6

3.2阅卷权受限 7

3.2.1阅卷范围有争议 7

3.2.2阅卷权主体有争议 7

3.3 调查取证权受限 8

3.3.1控辩双方地位不平衡 8

3.3.2调查对象不配合 8

3.3.3调查取证风险大 8

3.4 庭审权受限 9

3.4.1律师辩论权行使受限 9

3.4.2律师庭审言论限制不明 9

第四章 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10

4.1会见权的完善 10

4.1.1取消涉密案件限制会见制度 10

4.1.2,立法上完善会见权适用范围 10

4.1.3改善羁押场所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10

4.2 阅卷权的完善 11

4.2.1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11

4.2.2明确阅卷权的具体范围 11

4.3调查取证权的完善 11

4.3.1平衡控辩双方地位,赋予律师和控方相同的权利 11

4.3.2完善对违法调查取证律师的处罚规定 12

4.4庭审权利的完善 12

4.4.1法官自身要尊重律师辩护意见 12

4.4.2立法上完善律师庭审言论豁免制度 12

第五章结语 13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第一章 绪论

律师是具有法律知识,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执业人员,肩负着化解矛盾、调节社会纠纷的社会责任。与法官检察官的角色不同,律师是通过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律师的权利指的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为的事情。它有着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律师权利的产生、应用、消灭、保障等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它调整的是一种行业利益关系。二是行为性,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指的是律师自己可以在实践中直接参与的具体行为。不作为指的是律师有要求他人不做特定行为的权利。三是可诉性,律师权利在受到个人、团体还是社会机关的不法侵害时都可以通过向有关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了解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框架,一个国家律师执业权利是否受到保障,反映国家的法治状况,也反映着社会文明进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要素之一。

我国的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律师的执业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应当如何保障。有关部委在上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畅通律师执业通道,可以明确看到律师执业环境有大的改善,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的东部地区,律师诉讼服务的“绿色通道”首先被打开,许多省份相继颁布了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细则,加大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力度,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予以处罚。2016年6月13日《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全国各省也都积极响应学习,全力贯彻落实,其中河北、安徽、陕西等省先后出台了适应本地区具体情况的实施意见,并已经落实实施。以上文件的出台以及各地区律师制度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状况均表明了国家要改善律师执业状况的决心。那么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否按法律规定执行?实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辩护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和不平衡的权利。律师参与诉讼时,常遇到难以落实会见权、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立法上,对辩护律师也有诸多限制。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会影响律师为委托人辩护,辩护难以取得预期效果会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种状态若成为常态就会进一步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会打击律师的从业自信,对律师这个职业的发展前景有重大冲击。在当今国家大力推行法治化进程的这一大背景与趋势下这一问题若不解决势必会对全民法治这一目标的实现造成极大的障碍。

总之,虽然目前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充分保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通过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其实践应用,可以进一步保障其执业权利。为了研究这个课题,就需要讨论和研究我国的律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指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以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从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来提出完善的若干对策,这将改善我国辩护制度,推动诉讼进一步民主化和制度化,促进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响应了国家法制化的号召。

第二章 我国目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实行2年多。《规定》提出,律师队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要尊重其职业,保障其权利,律师应有着充分的知情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等执业基础权利[1]。该规定的出台确实对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起到了促进作用。通过这两年来的实施我们确实是可以看到法治环境已大大改善,律师也从社会中得到了更多的的尊重,执业过程中的阻力也大大减小了,公检法也对律师群体更加尊重与理解。只有律师的地位提升了,律师才能够更好的辩护,在保障委托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以下将通过列举该条款来分析现状。

2.1 对《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分别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庭审权的解读

2.1.1会见权

会见当事人是律师履行其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的重要手段。刑诉法修改以来,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力度有了一定的提升,但仍存在检察机关随意扩大需经许可才能允许会见的情形。因此,《规定》第七至十二条更加详细规定了律师会见权的相关内容,包括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安排会见不晚于48小时,能及时就及时。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侦察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不得随意扩大这三类案件的解释范围,限制律师会见的开展等[2]。《规定》比刑诉法更加详细的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对刑诉法中所规定的会见权做出进一步说明。如新增加了会见预约制度、律师与在押人员谈话时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即不被监听、除法律规定需携带的材料、证件等其他一律不需审查、可带翻译人员会见以及明确了三类案件中律师的会见权。

2.1.2 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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