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的刑法问题思考文献综述
2020-04-04 12:46:09
文 献 综 述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一般来说,这是在幼女主动、自愿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行为人明知卖淫者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女发生性交或者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本文讨论的是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之间的关系问题。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现代西方各国,无不将其作为一种主要犯罪,并以刑法明令禁止,其中,对幼女的保护显得尤为突出。
在我国,嫖宿幼女罪在1997年之前,刑法上没有专门规定,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妇女是否同意,无论行为人通过何种手段,都以强奸论处,1997年作为修改《刑法》新规定的罪名,嫖宿幼女罪被独立出来,量刑上也有了变化。
而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将奸淫幼女的行为作为强奸罪的普通加重情节。
2011年11月25日,一则曝光陕西略阳县郭镇村镇干部轮奸少女的帖子出现在汉中贴吧,引起轩然大波,略阳奸淫幼女案浮出水面。
12月1日上午,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介绍卖淫和嫖宿幼女的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而在11月30日,陕西省略阳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告称,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