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适用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25 16:47:36
全文总字数:10127字
公司司法解散法律适用研究文献综述
1.引言
在公司法体系中,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与准入机制都非常重要。公司运营时,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内部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矛盾,从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视角来看,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若出现失衡,很大程度上会继而出现经营状况的恶化,公司僵局状态得不到及时解决,不仅会对公司的经营存续造成威胁,长期发展甚至会危及社会经济发展,继而发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该制度针对公司陷入僵局,无法保障股东利益,且依靠公司内部机制无法解决时,赋予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权利。但目前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却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构建和完善。
2.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在2005年《公司法》确立的,1993年《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应当解散的三个事由,即自愿解散和行政解散的规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完善,基于实践的需要,立法者深入地考察了本国国情,借鉴他国成熟的立法实践,逐步建立了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2.1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现有法律依据
(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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