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探讨文献综述
2021-03-10 23:48:20
目的及意义:
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我国是贸易出口大国,出口退税的实施能够直接影响到我国出口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我国政府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也是高度重视,从1985年恢复实施以来已经对其进行了多次改革,每一次的改革都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作用。
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可直接作用于一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从而影响该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内外学者对此多比较关注,进行了不同层次的研究。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
出口退税是间接税协调的结果,可根据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来确定商品课税的管辖权,Valeria De Bonis(1997)、Haufler(2001)、马斯给雷夫(2003)等认为,栽完全竞争条件下,消费地税收管辖权优于生产地税收管辖权,应实行消费地税收管辖权。从而得出结论,出口退税是合理的,可以避免出现出口商品重复征税的现象。
近些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Keen and Lahiri(1998)、Haufler,A and G.Schjelderup and F Stahler(2002)、Lockwood(2001)、Hassan Khodavaisi and Gareth D Myles(2003)等研究了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税收原则的选择问题,然而未能得出一致的结论。
Fehr H.,Rosenberg C. And Wiegard W(1995)研究发现开放经济条件下,对增值税实行消费地原则的福利效应即是出口退税的福利效应。
马斯格雷夫(1996)认为检验该种税收是否反应在商品价格上是必要的,从而巨鼎哪种税收具有退税资格,进而确定退税率。
Valeria De Bonis(1997)研究发现,由于各种原因,退税率跟商品的实际的征收率可能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