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质证权保障制度实证研究开题报告
2020-10-12 20:51:5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向法庭举证的民事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在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当事人所举证之证据的效力时,当事人质证即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当事人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就其向法院提出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等进行说明和辩论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gt;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对当事人质证作出了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见,当事人质证既是保证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的必要手段,也是法庭确定证据证明力,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必经途径。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其中改革方向之一就是诉讼制度改革中在职权主义的背景下吸收当事人主义中的合理成分,增强庭审方式抗辩式色彩,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在庭审中有更加重要的地位。2016年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也强调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可见司法改革中庭审实质化已成趋势。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基于民事诉讼当事人质证在司法证明环节乃至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质证权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要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权,就势必要建立完备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质证保障制度。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基本内容和目标:
本选题旨在提炼我国目前立法中对质证权的保障措施,以构建民事诉讼当事人质证权保障制度的角度,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并通过对庭审录像实况、裁判文书等材料的实证研究和总结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可行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7.1.1-15 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教师
2017.1.16-3.5 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给老师
2017.3.6-12 开题分小组答辩,修改后,正式打印、提交开题报告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参考文献:
[1]聂福茂.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程春华.民事证据法专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