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东、南片区)规划设计06文献综述
2020-06-03 21:55:26
中国对于文化景观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978年,直到如今也依旧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美国则从1906年通过的上古法案,1935年的历史场所法案和1966年的国家历史保护法案[1],确立其对历史景观保护的重要意义。欧洲以及日本等国家也都分别依据自身的条件对其国家内的文化景观进行保护。我国在2006年确立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标志着国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涌现了大量的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古镇历史景观的保护工作[2]。
一.文化景观的再定义
人们对于文化景观的定义通常存在着一些片面的理解,最早将文化景观作为一个概念或定义进行研究的是人文地理学,着重研究地球表面的人类活动或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形成的现象的分布与变化[3]。而文化景观这一词的广泛使用,要追溯到美国地理学家C.O.索尔的工作。他认为:地理学是研究地球表面按照地区相联系的各种事物,包括自然事物和人文事物及其在各地间的差异,人类按照其文化的标准,对其天然环境的自然现象和生物现象施加影响,并把他们改变成文化景观[4]。多数将文化景观片面理解的定义为历史环境,历史环境指的是历史遗存和它的背景。《内罗毕建议》(UNESCO 1976 年发布)指出:””历史环境#8217;应被理解为自然的或人工的设置,以静态或动态的方式影响到历史地区,或是在空间、社会、经济或文化上与历史地区有直接的联系[5]。而文化景观则不仅仅如此,在《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ICOMOS 1999 年发布)在”保护原则”中指出:”乡土建筑遗产是文化景观的组成部分,这种关系在保护方法的发展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乡土性不仅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空间的实体和物质形态,也包括使用和理解它们的方法,以及附着于其上的传统和无形的联想。”[6] 可见文化景观遗产地的保护不是作为历史遗存的背景而保存,而是作为一个附着文化观念和社会价值的自然与文化的有机体被保护[7]。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中定义,文化景观分为三大类:1.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造的景观 2.有机进化的景观 3.关联性文化景观[8]。波格丹诺夫把文化景观解释为人类积极地有目的地参与而形成的景观 , 而改造了的文化景观则是 ”在非对抗性人类集团所掌握的高度科学基础上,人类有意识改变的景观[9]。de Blij给出了文化景观的广义定义,”文化景观包括人类对自然景观的所有可辨认出的改变, 包括对地球表面及生物圈的种种改变”[10]。依据相关定义,可总结文化景观为人类依据自身的需要,结合地理环境自身特点,经过一定的时间沉淀,形成的富有特色的景观条件。
二.文化景观保护的必要性
文化景观包含了大量人类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内怎么样使用自然的证据。能够帮助我们理解,欣赏和评估一个更为广阔的景观类型,以及一个地方的风貌[11]。对于中国来说,五千年的历史所遗留下的各种蕴含深厚文化的历史文化景观,是深刻的民族风貌的记忆。对于风景名胜区中的文化景观,则可以提供从自然与文化的联系。对于世界遗产文化景观这一遗产类别而言,我国风景名胜区文化景观具有自身的独特性[12]。我国对于文化景观的再利用多体现对于历史街区和古镇的再利用。对于历史景点的再利用。但目前,我国风景名胜区中文化景观的建设有着以下几个缺陷:
2.1 历史文化要素分散,未从整体和大局考虑设计规划[13]
我国的文化景观再利用多为对历史街区,名胜古迹的再利用再完善。由于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各式各样的民俗风情和地方特色。导致我国文化景观要素分布范围广且分散,规划设计时可能会多关注于经济效益和景观效果,而未完全考虑文化景观的整体性。会造成文化景观的整体联系性不强,区域特征不明显。
2.2 人工的痕迹过重,原有地理环境未纳入考虑范围
在对于历史文化景观的再利用过程中,一方面是规划设计者未深入研究当地的文化景观以及文化特色便进行盲目的规划设计,另一方面是规划设计时间的限制以及施工水平和经济情况的限制,对于文化景观无法深入挖掘其内涵。产生了多数可见的现代人工痕迹过重的文化景观形式。
2.3 文化内涵缺失[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