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制度对我国股市的影响开题报告
2021-12-15 21:08:2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融资融券又名“保证金交易”或“证券信用交易”,是进行证券买卖的信用交易行为。融资就是投资者从券商处借钱买入证券,双方约定到期偿还本息。融券则相反,是投资者从券商处融得标的证券后卖出,双方约定投资者在协议到期后返还相同数量的标的证券并支付利息。
两融业务目前在我国还属于初期阶段并没有完全成熟。缺乏卖空机制使得我国股市长期处于单边市场状态。具体表现为牛市来临,市场情绪乐观,股指不断被推高,但一旦崩盘,由于缺乏卖空机制无法对冲获利,大部分股民都被深套其中,恐慌情绪蔓延,从而加剧股市的进一步下挫。因此,两融业务作为一种风险对冲手段,在股市中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
本课题通过对两融业务的具体分析,从而根据实际具体的经济形势对股市、券商等金融主要领域进行业务政策研究。并且探讨两融业务对金融经济的具体影响,从而使得我国的股市、券商等金融主体的健康良好的发展。有利于我国金融领域的发展改革,使股民有望预见一个更加和谐健康的金融市场。
2. 研究的基本内容
本课题首先从两融业务入手,分析融资融券业务的概况以及其自身特征和目前的发展概况。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特点为财务杠杆效应、现货交易原则、双重信用关系。并且,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比较曲折。融资融券虽在我国正式启动不久,但究其历史可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其形式是在资本市场中券商允许客户进行透支交易,类似私募基金模式的代人炒股、代客理财业务。随后又出现过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典当业务。尽管证监会明令禁止此类业务,但仍然屡禁不止,说明市场有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需求。我国的融资融券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90-2004全面禁止时
1990年我国证券业的元年,介于当时金融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为规避市场风险、避免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我国并没有开通任何一种杠杆交易业务。直到1993年,国家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不得向任何金融进行贷款”,并明确了相应的惩罚机制。1999年的《证券法》中又明确规定:“券商不得开展融资融券服务”同时沪、深两市的交易所也在各自的业务规则中,明确禁止了融资融券交易。所以融资融券业务在这段时期内属于违规业务。
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本课题通过网上查找相关文献资料,图书馆查阅相关国内外书籍,进而确定大致的写作方向和模板。并通过同花顺的相关实时数据运用Eviews计量软件进行数据分析研究。
目前,国内外资料查阅较多,基本确定论文大纲思路,相关数据需要后期的进一步查找分析,才能更加准确地分析出两融业务与股市波动性具体关联。根据目前研究情况,预计课题的研究意义重大,对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说是具有话题性的热点问题。因此,对于我国的金融现状很有意义。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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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露璐.融资融券对个股交易变化影响的实证研究[j].《财务与金融》,2013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