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证据规则对自由心证的限制开题报告
2020-05-22 21:10:4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选题背景
自由心证制度萌芽于十七世纪思想启蒙运动中,是在反对专制、反对人权歧视的进步思想指导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792年,法国最先在《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中以法条的形式将自由心证明确规定下来,并且伴随着法制的进步,逐渐被运用到民事诉讼去,融入法制社会的建设之中。时至今日,自由心证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证据制度,已被普遍用于广大实行法治的国家之中。
然而关于自由心证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樊玲在《自由心证的适用》(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研究论文,2009)中,从自由心证在我国审判中的现实基础到自由心证在诉讼中的具体适用,罗列出自由心证的相关限制性规则,肯定了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陈莉在《建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必要性分析》(载于《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中表示”建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对审判独立的原则性规定,有利于提升裁判的品质,促进法官的独立,提高法官的素质,树立司法的权威。”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研究的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有关证据规则对自由心证的限制问题,以我国为主要研究对象,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一)简述自由心证,包括什么是自由心证、自由心证的渊源及其发展、自由心证的实际应用、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二)证据规则对自由心证的限制,从法定证据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等三个方面分别研究分析;(三)总结,通过三个证据规则的研究分析,总结出证据规则对自由心证的限制。
二、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