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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商用的法律保护开题报告

 2020-05-22 20:56:4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献综述

本课题开题简略的介绍了国外对于商用音乐著作权的保护的一线现状,”coypmart模式主要由两个数据库组成,即著作权市场(copyr,ghtmarket)与著作物市场(copymarket)。著作权市场中登记的是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的著作权信息,主要包括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人名称、作品类型、保护期间、许可合同的条款等。”[1]曲妍. 公共场所背景音乐收费问题探究[j]. 人民论坛,2013,11:142-144.了解日本收费制度为我国完善音著协会的”一揽子收费制”、”比例收费”、”混合收费但又规定最低限额”这三种收费制度标准做一个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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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本课题主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商业模式的音乐以其极具渲染力的美感侵入人心,会使人发自内心的产生一种行动力量,所以商家探讨出利用音乐的引导力来拉动消费者的购物热情,进而带动商业的盈利,音乐时有偿的,音乐作品的创作融入很专业的知识,是技术产业一个很宝贵的资源,随着社会高科技的发展,音乐的使用及传播有多重方式,我们在使用音乐人的文化成果时有没有想过”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商家在未进行合理使用音乐著作权时,往往会造成对音乐著作权人的侵害,这是对著作权使用者而言,另一方面对于音乐著作权人来说,在未对自己的音乐著作权进行有力的保障的时候,你的版权问题往往会受到困扰。在商场、娱乐厅、超市、酒吧等盈利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时候,其卖的不仅是专业的商品,更多的是服务,而播放音乐作为可以舒畅人的购物心情的一种手段,在商场以和机械的手段将音乐作品再现的时候,其就融入了商品的范围,是一种间接性利用音乐获利的行为。所以对音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合理的规范音乐的使用标准和途径,有利于方便使用者实使用程序的简化,减少侵权纠纷,提高社会资源的运作效率。对商场使用者应该尊重音乐著作权人的版权,对使用的音乐作品向中国音乐著作协会进行缴费,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尼泊尔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本课题对音乐著作权、商用音乐的概念进行分析,利用案例引入发探讨商用音乐的侵权行为,最后分析、提出完善方法。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其设立方式 、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 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来另行规定” 。[2]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但是在国务院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制定著作权关于收费制度的详细标准和实施的具体方法,这也就要求国家出台的法律中有供公众考察时很必要的。在侵权行为的认定板块引入了界定对音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构成侵权,合理使用标准不能随便超越,范围不能随意扩张,一面伤害了创作人的创作热情,在集体管理制度下,”一揽子收费制”、”比例收费”、”混合收费但又规定最低限额”这三种收费制度以偏概全,往往有失偏颇。本课题的研究侧重于著作权版权费用的支付方法、方式、支付标准及对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保护的渠道的拓宽途径,对中国音乐著作协会完善自身整体运作方式有很重大的意义。围绕音乐著作权人,邻接权人,以信托方式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等权利主体的保护,构建出完备详细的救济措施,从具体的而事实程序上给予权力主体强有力地保护。

本文研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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