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开题报告
2020-02-18 12:40:4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我国在2005年新《公司法》中首次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就需要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避和限制。传统法人人格否认通过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来矫正公司人格滥用,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公司组成形式不断丰富,包括母子公司、姐妹公司等形式在丰富,实务中出现了母子公司间转移财产、股东向公司转移财产以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来逃避股东自身债务等现象。然而在能否直接适用公司法第20条判令公司为股东债务承担责任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为提及。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股东向公司转移财产以逃避股东自身债务等情况时,法官多是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扩张解释或诚实守信原则为审理依据,这也造成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出现问题,出现同案不同判决。而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第二十条来解决出现的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案件的合理性存在疑义。因此,借鉴吸收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以建立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完善公司法具有现实必要性。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3、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1主要内容
通过研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反应的不足,提出在公司法中建议并完善法人人格逆向否认的制度必要性,通过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理论,提出如何建立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建议。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9.01.01-01.18,选题申报与审核,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并下达任务书;
(2)2019.01.17-03.0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3)2019.03.06-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孙尧尧.从美国判例看外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
[2]吴倩.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我国公司法人格反向否认制度的构建[j].科技展望,2015(19):236-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