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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以百度网盘资源共享为切入点开题报告

 2020-05-01 08:39: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行为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信息传播媒介的多样化。其中,网络云盘以高效便捷、安全稳定、存储量大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用户的使用,但是盗版、盗播等问题也随之而来。近几年,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作为涉案一方当事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承担问题成为重点问题,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用户间责任认定不仅关系到版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文学、影视等具有创造力的作品是著作权人花费大量心血创作出来的,对于版权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6年,我国引入了美国的避风港原则,该原则旨在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互联网行业与新兴技术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而网络云盘却因其具有不同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隐私性而成为最大最集中的侵权作品聚集地。不少网络云盘服务商将避风港原则作为逍遥法外的武器,以此为盾牌掩盖和推脱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当前,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云盘服务中的适用存在着突出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涉及到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而国内学者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ISP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方面,有学者的观点是ISP虽不具有主动审查义务,但”为应对不作为侵权责任扩大的需要而产生的注意义务”可成为网络存储服务提供商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有学者提出,对通知进行的审核,应当是”高于一般的形式审查,低于实质审查”;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将”通知-移除-反通知”的顺序规则,修改为”通知-反通知-移除”的顺序规则,并通过立法规定ISP在”反通知”阶段承担一定的实质审查义务。

对ISP侵权行为的”知道”标准方面,有学者认为,互联网服务商的”知道”是一种过错责任,既包括”明知”也包括”应知”,部分学者在相关问题的分析和研究中提出此处可以为”推定知道”;部分学者则指出应在司法实践中将此处所讲的”知道”限定为”已知”,而不包括”应知”或”推定知道”。因此,从国内学者观点来看,对”应知”的判断”需持一个谨慎的态度,建立严格的适用条件。从客观条件来看,须侵权信息内容的违法性非常明显,一般理性人即可识别#8230;#8230;”

避风港原则适用研究方面,有学者提出在适用避风港原则时要严格界定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赋予通知和反通知的合格要件更多的弹性空间,并要为网络用户设置一定的的救济途径;有学者提及,避风港原则虽是最常用的处理方式,但毕竟是事后的处理方式,效果非常有限,也存在被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滥用的极大可能;也有学者直接指出该原则目前存在的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明确、合格通知的判定缺乏标准、通知处理的期限不统一以及错误通知的救济机制欠缺等。

(二)国外研究现状

避风港规则的立法初衷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建立一种激励机制,激励网络服务商与权利人密切合作,以便于有效地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第二,明确网络服务商可能的版权侵权责任,使得网络服务商可以在准确预测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正常经营和发展网络信息产业。

对于避风港原则及其例外,国外有学者认为,版权人试图以通知删除规则来维权都是徒劳的,因为云计算技术使作品上传和传播更加便捷迅速,网站也因此时刻都在变动,但是如果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上附加更多的责任义务又可能导致网络生态系统的破坏。还有学者直接指出,该原则实施的前提在于权利人有能力监控公共行为,但是私有云服务并不对外提供接口,因此避风港原则在私有云的环境中实际上形同虚设。这也直接指出了该原则目前所处的困境及原因。

总体来看,国内外学者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研究已涉及了较多的层面,对著作权保护制度开展了系列的探索性研究并取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为后续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三、 参考文献

1.【中】祝建军:《数字时代著作权裁判逻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2.【中】石必胜:《数字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

3.【中】司晓:《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4.【中】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1

5.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8217;规则的效力”,《法学》,2010年第6期

6.巩姗姗:”Viacom International Inc.v.YouTube,Inc.案最新判决评析#8212;#8212;以网络服务商过错判断标准为视角”,《知识产权》,2014年第1期

7.史学清,汪涌:”避风港还是风暴角#8212;#8212;解读lt;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gt;第23条”,《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

8.赵红仕:””避风港#8217;困境与对策研究”,《中国版权》2011年第5期

9.徐明:”避风港原则前沿问题研究#8212;#8212;以”通知-删除”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为展开”,《东方法学》,2016年第5期

10.熊文聪:”避风港中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8212;#8212;中美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期

11.李国庆:”论版权侵权责任中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的”过错”评判标准#8212;#8212;从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百度网说起”,《科技与出版》,2014年第10期

12.万浩,高伟:”基于云盘之作品资源分享的侵权研”,《科技与法律》,2018年第2期

13.王妙娅:”基于网盘的网络资源共享模式特点及问题”,《图书馆学研究》,2013年第3期

14.余人,姚怡云:”从著作权法看网络盗版现象及其治理”,《出版广角》,2014年第4期

15.侍丹青,张毅菁:”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角度构建”避风港#8217;和”通知-移除#8217;规则在电子商务平台的适用”,《法制与社会》,2018年27期

16.李颖,宋鱼水:”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合理注意义务#8212;#8212;以韩寒诉百度文库案判决为切入点”,《知识产权》,2013年第6期

17.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18.李萍:”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展将面临新问题#8212;#8212;技术的发展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科技与出版》,2014年第5期

19.颜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及侵权责任”,《人民司法》,2014年第8期

20.薛虹:”网络服务提供者中介责任”避风港”的比较研究”,《中国版权》,2011年第4期

21.司晓,刘政操:”网络云盘版权侵权问题及规制对策”,《中国版权》,2015年第6期

22.刘鹏:”网盘存储服务商的版权义务探析”,《知识产权》,2016年第6期

23.马宁:”我国避风港规则的不足与完善#8212;#8212;基于美国DMCA的通知#8212;移除机制比较分析”,《知识产权》,2014年第8期

24.赵红仕:”新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法修订#8212;#8212;以”快播侵犯著作权案#8217;为视角”,《科技与出版》,2014年第3期

25.汤小辉:”也谈信息时代著作权的法律保护#8212;#8212;以电子书的网络传播为观察视角”,《科技与出版》,2014年第11期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拟解决的问题:

首先,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现状;其次,总结网络云盘相较于其他ISP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然后,归纳避风港原则在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如该原则是否被滥用以及该原则的不足等; 最后,比较与外法,对完善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云盘服务中的适用提出具体建议。

二、研究方法

(1)文献综合法: 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的研究资料和文献,了解国内外避风港原则的发展历史和理论基础,形成一个系统的认识。

(2)案例分析法:通过对近期典型网盘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对目前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大致的了解。

(3)归纳总结法:以网络云盘自身的特殊性以及侵权特点为切入点,综合其他ISP网络著作权侵权情形分析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问题。

(4)比较分析法:从比较法学的视角对外国相关规定及相似案例进行研究,通过解读外国法律中的避风港原则以及分析相关案例,从而寻求外国法律中值得我国借鉴的保护措施与立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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