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文献综述
2020-04-29 19:05:17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逐步适应了运用诉讼的方式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恶意诉讼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恶意诉讼”在各类滥诉案件中属于最恶劣也最严重的一种诉讼行为,恶意诉讼的增加不但消耗司法资源,更严重的损害司法公信力。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无论是在我国民事实体法还是相关程序法中,立法层面都未对恶意诉讼作出明确的规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首次对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制,然而这种规制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且其自身尚存在很大的完善余地。只凭借程序法规制并不能够对恶意诉讼这样一个庞杂的问题起到有效的遏制,因此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规制无疑是必要的。现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探究民事诉讼中的恶意诉讼行为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提出可行的规制途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从宏观到微观分为以下几个层面。一是在总则编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加大了处罚措施。《民事诉讼法》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章中增设两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第113条),分别对诉讼以及执行过程中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规制。三是丰富了救济渠道。《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案外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对恶意诉讼的事后救济渠道,即法院依职权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
我国理论界对于恶意诉讼概念的界定也存在不同表述。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恶意诉讼系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对方在诉讼中遭受损失。”梁慧星教授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而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其害。”汤维建教授则认为:”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杨立新教授认为:”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意图使他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故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这种侵权行为就是恶意诉讼。”几位学者对于恶意诉讼的概念界定均有以下几个要件:首先,主观上具有使他人受到损害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其次,客观上均利用了民事诉讼程序,表现为一种诉讼行为;最后,产生了损害结果。而几位学者观点的区别也十分明显,即受侵害主体的范围。王利明教授和梁慧星教授认为”恶意诉讼”主体仅限于当事人,而杨立新教授和汤维建教授则未对主体作出限定。郝晶晶在《论恶意诉讼应有的实体法规制》一文中对恶意诉讼这一概念作出了解释:恶意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了谋求某种不当利益或者达到某种非法的目的而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损害本案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利益的诉讼行为。
针对我国现有恶意诉讼规制模式的现状,廖中洪在《”恶意诉讼”立法规定与规制的技术及其原理》一文中分析了现有制度的几大问题。首先,立法规定的内容不当且实践中难以实行:现行立法中 ”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与”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恶意诉讼”成立的两个法定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以此为必要条件不仅与民事诉讼应当以客观效果来判断行为性质与效力的形式理性特征不相吻合,而且从根本上违反了这种诉讼形态的基本要求。其次,立法规定的范围过窄,不利于全面的规制: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单方实施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恶意诉讼”,如侵害知识产权、侵害他人名誉权、民间借贷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这类案件与双方串通的恶意诉讼具有同质的危害性以及相同的危害程度,而且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并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然而现行立法规定却将其排除在”恶意诉讼”立法规定之外,不利于对”恶意诉讼”的全面规制。此外,立法规定的措施与机制的单一不利于对恶意诉讼有效规制:目前我国有关”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定,不仅规制措施的规定有限,即仅限于驳回诉讼请求、罚款与拘留,而且规制机制的设置也十分的单一。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作为立法遏制与惩治”恶意诉讼”手段、方式与方法的规定,不仅直接涉及诉讼实践中规制”恶意诉讼”的力度与强度,而且多视角、多层次以及多方位地规定规制措施以及设置规制机制,相对于简单且单一的规定,显然更具针对性与实效性。
学者宋朝武在《新lt;民事诉讼法gt;视野下的恶意诉讼规制》一文中对规制的路径做了可行的列举:首先,拓宽对恶意诉讼的规制范围,将单方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纳入恶意诉讼规制体系;其次,加强对恶意诉讼的事前程序保障:设立防止诈害的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设立撤诉异议制度等;此外,在宋朝武《新lt;民事诉讼法gt;视野下的恶意诉讼规制》和廖中洪《检察机关介入恶意诉讼之规制》中,两位学者都提到了检察机关介入恶意诉讼,在原有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抗诉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的范围,对发现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国外研究现状
1.英美法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