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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开题报告

 2020-04-26 12:47:4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人工智能的发展日新月异,在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相对空白的情况下,涉及人工智能的案件势必对现有的民事责任规则产生挑战。本文决定从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隐私权、知识产权保护及民事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挑战出发,综合国内外文献,从人工智能能否承担民事责任、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认定、人工智能民事责任正当及立法建议三个方面讨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

陈莉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必将对法律责任的承担带来新难题,故从科技领域和法律领域分析了人工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性,得出现阶段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产品绝大多数情况下仍被作为工具,不具备意思表示的能力,是法律上的客体的结论。随后,她给出了人工智能产品侵权责任的解决方案,将归责原则与现行法律结合,参照国外处理类似情况的案例列举了部分人工智能产品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情况。

张童在其论文中指出了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存在特殊特征是传统民法未涵盖的,并结合案例提出了责任主体构成、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判定等问题的适用困境。随后,他列举了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例的国外人工智能民事责任判定的案例并总结出美德及欧盟国家立法的可取之处,随后通过参考不同国家的解决方案提出应制定专门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特殊性的法律法规,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确立差别化归责原则,加强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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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在该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拟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从可能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分析总结出现阶段人工智能在我国暂无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性,随后进一步分析考查了人工智能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责任能力,结合第一点得出人工智能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其次,对产生的担保之债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不同认定标准,对此阐述学术界的几种不同观点。

其次,本文以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为主,结合具体案例及现行法条,将致使他人损害、产品在应用中、因果关系归纳为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根据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列举了主要归责原则,完成了人工智能民事责任认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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