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5 20:20:47
1.1目的及意义:
2016年12月中国加入WTO已有15个年头,已经成为100多个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为全球经济贸易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依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的规定,达到规定期限后,我国应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然而在是否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我国与某些发达国家存在分歧。欧盟及美国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且在国际贸易中大量采用歧视性反倾销方式来打击中国企业,在贸易争端中对我国企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迫在眉睫。本选题基于如何使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解决我国贸易争端方面的考虑,在分析他国拒绝承认的原因及其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给我国造成的影响和我国现行政策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针对性的建议,寻求适当解决我国贸易争端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途径。本选题具有理论与现实双重意义。
1.2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2016年后入世议定书15条不再适用,其他国家不能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来对待我国贸易,我国不该再受到大量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困扰,我国应该被承认是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许多国内相关文献主要集中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产生、国际法依据、影响及政策措施的研究方面。比如说学者朱兆敏在《美国和欧盟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要遵守国际法》文章中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从未确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2016年以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毋需任何缔约国承认;在《论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文章中提出了WTO可适用协议没有“非市场经济”概念,《加入议定书》也从未宣告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且2016年后不存在中国继续保留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学者屠新泉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与应对》文章中认为《加入议定书》第15条到期并不要求其他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只是替代国价格做法必须终止,而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实施替代国做法的前置条件,其他国家要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要么拒绝承认但是放弃替代国价格做法。我国应当积极做好准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继续深化国内市场经济改革。学者傅东辉等在《论西方法学界主流观点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日落”的共识——兼评美欧及全球性官方立场》文章中提到了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日落”与“日不落”争论的由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日落”条款的全球性官方立场、西方法学界主流观点对“日落”条款的共识,认为2016年底替代国方法不再对我国适用,我国将在事实上获得与WTO其他成员同等的市场经济地位。学者李双双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析》文章中提到考察中国入世条款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由来的基础上,对近年来的主要争论作了梳理,分析了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对中国经贸的影响,最后针对部分国家拒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学者张运婷等在《欧美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及中国的对策》文章中提到了市场经济地位的内涵及其重要性,解析了欧盟等经济体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实践给出了对策。
1.3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际社会中,美国欧盟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中国不会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他们觉得判定中国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依据应当是缔约国国内法,替代方法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仍能使用。O’Connor等学者认为虽然时间经过将导致《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终止,但(a)项(i)目和序言仍然存在,因此替代方法于2016年12月11日之后仍能使用,除非中国政府能够根据缔约国国内法,证明整个中国经济体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还有部分外国学者从中国市场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并认为,中国的国家干预影响着商品价格,诸如能源、土地等重要价格因素并未由市场决定,中国事实上并非市场经济,故其不能仅凭一个条款而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洲议会发布的非立法性决议基本遵循了上述观点。
{title}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title} 2.1主要内容: 本选题以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为中心,将首先探讨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来源及发展,分析国际法中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国内外背景以及入世以来的发展方向;接着探讨部分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分析国际上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承认状况及法律依据并找出原因; 然后分析中国入世议定书中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探讨国际社会(以欧盟、美国等经济体为例)里的国内法和一些反倾销措施对我国政治经济等影响。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我国应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可行政策和建议。
2.2研究方法: 本选题拟以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为中心,以解决我国贸易争端辅之,围绕这两个方面,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从纵向比较看,研究WTO中市场经济地位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及背景,得出我国政策法律等改进之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横向比较的方法,选取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分析欧美和我国反倾销法规定的相同与不同点,分析他国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及规定存在的问题。在进行论文写作和修改的过程中,通过阅读中外学者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方面见解的文献资料,挑选出有用的论据材料并充实自己的论点。结合我国的经济贸易状况和国情,为我国应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提出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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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究目标及撰写纲要 3.1目标: (1)研究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背景由来,分析因为市场经济地位引起的国际争端带给我国的影响和原因,总结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2)通过比较中西方法背景和内容上的不同,反驳欧美国家的做法,在国际争端中找出能让中西方法兼容的法律适用办法。让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用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去应对不合理的反倾销措施。 (3)从多方面找原因并提出可行的措施和法律建议,让我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更好的在国际贸易中积极发展。 (4)为我国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等相关领域提出一些依据和建议。 3.2纲要: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来源及发展 1.国际法中市场经济地位的定义 2.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来源及国内外背景 3.入世以来的发展方向 第三章 部分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 1.国际上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承认状况以及法律依据 2.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以及他国规定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1.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影响 1.1国际社会(以欧盟美国为例)的国内法对我国的影响 1.2歧视性反倾销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2. 我国在解决贸易争端中存在的问题。 2.1现行政策的不足 2.2现行法律的不足
第五章 我国应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途径。 1.对政府的建议 2.对企业的建议 第六章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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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运婷;王皓;史龙祥. 欧美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及中国的对策[J].国际商务研究.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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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屠新泉.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与应对[J].中国发展观察,2016(11)
14、傅东辉,刘超,陈浩.论西方法学界主流观点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日落”的共识——兼评美欧及全球性官方立场[J].国际贸易,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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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Bernard O’ Conner, the Myth of China and Market Economy Status in 2016, NCTM,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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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及意义:
2016年12月中国加入WTO已有15个年头,已经成为100多个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为全球经济贸易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依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的规定,达到规定期限后,我国应被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然而在是否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我国与某些发达国家存在分歧。欧盟及美国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且在国际贸易中大量采用歧视性反倾销方式来打击中国企业,在贸易争端中对我国企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迫在眉睫。本选题基于如何使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和解决我国贸易争端方面的考虑,在分析他国拒绝承认的原因及其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给我国造成的影响和我国现行政策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针对性的建议,寻求适当解决我国贸易争端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途径。本选题具有理论与现实双重意义。
1.2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2016年后入世议定书15条不再适用,其他国家不能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来对待我国贸易,我国不该再受到大量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困扰,我国应该被承认是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许多国内相关文献主要集中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产生、国际法依据、影响及政策措施的研究方面。比如说学者朱兆敏在《美国和欧盟对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要遵守国际法》文章中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从未确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2016年以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毋需任何缔约国承认;在《论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文章中提出了WTO可适用协议没有“非市场经济”概念,《加入议定书》也从未宣告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且2016年后不存在中国继续保留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学者屠新泉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与应对》文章中认为《加入议定书》第15条到期并不要求其他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只是替代国价格做法必须终止,而非市场经济地位是实施替代国做法的前置条件,其他国家要么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要么拒绝承认但是放弃替代国价格做法。我国应当积极做好准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继续深化国内市场经济改革。学者傅东辉等在《论西方法学界主流观点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日落”的共识——兼评美欧及全球性官方立场》文章中提到了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日落”与“日不落”争论的由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日落”条款的全球性官方立场、西方法学界主流观点对“日落”条款的共识,认为2016年底替代国方法不再对我国适用,我国将在事实上获得与WTO其他成员同等的市场经济地位。学者李双双在《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探析》文章中提到考察中国入世条款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由来的基础上,对近年来的主要争论作了梳理,分析了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对中国经贸的影响,最后针对部分国家拒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学者张运婷等在《欧美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及中国的对策》文章中提到了市场经济地位的内涵及其重要性,解析了欧盟等经济体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实践给出了对策。
1.3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际社会中,美国欧盟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中国不会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他们觉得判定中国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依据应当是缔约国国内法,替代方法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仍能使用。O’Connor等学者认为虽然时间经过将导致《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终止,但(a)项(i)目和序言仍然存在,因此替代方法于2016年12月11日之后仍能使用,除非中国政府能够根据缔约国国内法,证明整个中国经济体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还有部分外国学者从中国市场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并认为,中国的国家干预影响着商品价格,诸如能源、土地等重要价格因素并未由市场决定,中国事实上并非市场经济,故其不能仅凭一个条款而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洲议会发布的非立法性决议基本遵循了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