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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认定文献综述

 2020-04-25 20:20:43  

一、研究背景

自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正式提出”人工智能”概念以来,人工智能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及其政治经济形态。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在社会生活多方面提出了需要法律回应的新问题,也形成了法律本身变革的推动力。目前,学界对人工智能人格权的研究集中于伦理、哲学和法律三重维度,但伦理视角和哲学维度的探讨终归还是要落实到法律层面的实践,并要考虑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

由于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创意作品由非人类作者的人工智能生成,计算机算法和会学习的机器已经成为创造力的新来源。然而,由于法律的固有滞后性,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音乐和绘画等内容对现有法律提出了各种挑战。面对人工智能对现有法律带来的挑战,多国政府都在尝试人工智能的立法,以适应已经来临的人工智能时代,而中国这方面的立法还没有进入过立法初始的程序。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引发的权利归属问题,现在主要还是集中在法学界的讨论中。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王迁在《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一文中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即便在表现形式上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几无差别,但迄今为止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其生成过程没有给人工智能留下发挥其”聪明才智”的空间,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不能被认定为作品。

熊琦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一文中认为人工智能创造物是遵循人工智能软件设计者意志创作的产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结果仍可由独创性判定标准来认定,权利归属应借鉴早已存在且运作成熟的法人作品制度安排,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著作权人。

许明月、谭玲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8212;#8212;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一文中认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直接按照人类作品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必然会导致以激励人类知识创新为核心的著作权制度在理论上难以自洽。人工智能创作物因投资人的”非创作性投入”而产生,投资人的利益应当成为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重心。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邻接权制度保护范围进行保护,不仅可以从理论上明晰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界限,也可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不失为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保护的可行路径。

陶乾在《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8212;#8212;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一文中认为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是人工智能程序在人类参与度极低的情况下基于数据和算法通过自主学习和建模所自动生成的内容,并非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进行的个性化表达。如果认定其为作品会违背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鉴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价值与邻接权制度的价值相契合,可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为广义上的邻接权之客体。

(二)国外研究现状

1.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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