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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研究开题报告

 2020-04-24 11:18:4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蓬勃发展。但在中国市场所造就的经济奇迹中,环境问题也逐渐浮现在大众的视野。严重的雾霾问题、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等现象逐渐被人们所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环境权益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根据蔡守秋教授的定义,环境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及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及其他组织在认为环境公益权受到不法侵犯时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对于这套救济机制,首先要研究的就是原告资格问题。

在以前的未修改的旧版的民事诉讼法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起诉主体,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也有了法律依据。此外,在2015年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中又正式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细节方面进行了极大的填充。另外,国务院各部门针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也为司法实践大大增加了可操作性。

虽然法律规定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具有起诉资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存在着诸多的阻碍,例如:有些环保组织在起诉过程中司法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检察机关特殊的身份和职能、公民提起诉讼的可行性还有待思考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又使得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被大大地限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对以下观点是认同的:我国现行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由于对原告资格的设立采取了十分严谨的态度,严重阻碍各社会主体参与环保事业的司法途径,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价值最大化的发挥遇到了阻碍。另外,原告适格的”直接利益关系人理论”是出于对私益的保护出发的,而环境公益诉讼是以公益保护为出发点,故此理论并不适合此公益保护之情形。对于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首要就是要赋予广泛的社会主体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我国目前对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资格要求过高也严重制约了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所以我们要进一步降低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门槛”或直接通过有关部门明确能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清单。

随着检察机关原告资格的确立,其在近两年来司法实践中成为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主力军。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司法救济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相比而言,行政救济却具有高效,直接的特点。所以在实践中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有限介入,不能对行政权力进行挤压。此外,由于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干预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的诉讼资源和经验提起诉讼以保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故应对检察机关的诉权进行限制。

(二)国外研究现状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始于美国,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主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资格持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原告资格发展的一个特点是首先从判例法方面突破对原告资格的立法限制,成文法的发展往往是滞后的。从几个主要国家环境公益诉讼有关资格发展比较来看,在判例法方面,美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放宽始于70年代初的资料服务组织诉坎普案,英国是1982年的国内税收委员会案;在成文法方面,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立法最初始于1970年至1972年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英国原告资格的立法改革可以追溯到70年代。

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的起诉权限于较小的范围,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原告的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特别是在许多国家对环保团体的公益性诉权施加了严格限制,二是被诉环境行为的限制,大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仅能对法定违法事由进行起诉,而且仅限于行政行为。

三、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蔡守秋:《环境法案例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邓一峰:《环境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4.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5.杨严炎:《群体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张式军:《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山东文艺出版社,2012版;

7.祝芬:《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

8.孙铭蔚:《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

9.戴群枝:《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

10.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

11.张忠民:”检察机关试点环境公益诉讼的回溯与反思”,《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12.张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法律制度构建”,《政法论丛》,2015年第1期;

13.颜运秋、杨志华:”环境公益诉讼两造结构模式研究”,《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

14.徐祥民、宋福敏:”建立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准备”,《中国人口#183;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7期;

15.李亚菲:”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权分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16.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研究#8212;#8212;以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4期;

17.李劲:”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借鉴”,《法学杂志》,2011年第10期;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拟解决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类型,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类型,并且现有的法律对其也大多是模糊化、原则化的规定,故而对于检察机关这一主体类型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法条中”法律规定的机关”是否包括行政机关都是值得讨论的;其次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也是另一需要讨论的问题,我国法律虽然赋予社会团体以原告主体资格,但却对社会团体的资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然而常常作为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公民个人却没有被赋予原告资格,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处于劣势地位;最后是关于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虽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对行政机关在环境公益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或滥作为行为享有监督起诉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仅仅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且没有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给出一个具体的概念。

二、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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