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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24 10:00:46  

1.目的及意义

1.1选题背景: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形态,具有形式灵活、管理自由、有限责任等特点,多数中小企业采用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资本封闭,具有很强的人合性。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稳定企业的经营,避免企业陷入僵局,维持共同投资者的信任关系,有必要对股权转让做出一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便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近年来,在我国的商事诉讼案件中,股权转让纠纷一直占据很大的比重,其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程序规则、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等纠纷所占比重逐渐增加。与此同时,优先购买权制度自1993年《公司法》便已产生,在2005年《公司法》中继续得到保留,并得到了细化,但仍有一些问题(如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等)没有规定。在现行法律规范文件不完备这一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急需法律进行详细、具体的解释,这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面临的立法和现实紧迫性。

1.2选题目的

本文旨在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相关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初步归纳研究的基础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思路或方案。

1.3选题意义

通过分析总结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不足,对该制度提出完善的思路或方案,从而为立法机关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起到参考作用,为公司成立过程中制订章程提供借鉴。

1.4国内外研究现状: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伴随着公司的诞生而产生的制度,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也开展了深入的研究。

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定义这一问题上,中国法学界对股东优先购买权所下的定义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有股东对外转让其一部或全部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对该股权享有的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该定义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狭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有学者(如赵旭东)认为存在广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即只有其他股东不愿购买、无力购买或其出价低于非股东的出价时,第三人才能购买转让的股权。还有学者认为还存在一种最广义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即只要其余股东(包括其指定的受让人)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拟转让股权的权利,不论转让条件是否满足同等条件,这种机会权利就可称之为股东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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