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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文献综述

 2020-04-21 16:40:18  

1.目的及意义

精神损害赔偿又称非财产损害赔偿,随着世界各国民商法的日益发展完善,这一制度也逐渐被纳入各国现行法律,自然人遭受非财产损害提起损害赔偿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接收,在学术界或司法实务界也都已经达成共识。然而,法人遭受非财产损害能否获得依法赔偿,仍然颇具争议。但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整体发展趋势表明了法人精神损害的客观存在,相应的体现出法人精神损害求偿权被认可的必要。

目前世界各国对法人是否具有精神损害求偿权持有不同态度。在日本法学界存在着否定论与肯定论两种对立的学说。1978年修改后的《匈牙利民法典》作出了保护法人人格权的新规定,如保护法人的经营秘密和业务秘密,而不准他人未经许可予以公布或有其他滥用情事法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 19条第3款规定,法人在基本权利方面享有特殊待遇,对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及其与自然人的必要区别作了说明,即除依其性质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外(如亲属法上的法律关系),在原则上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法人也均得享有。

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1988年1月2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以上司法解释说明了我国立法上不排除对法人进行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救济,但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表明了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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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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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的基本内容:

1、法人的精神损害的内涵。

2、法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国外关于法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研究成果。

4、完善法人的精神损害求偿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二、论文目标:论证我国确认法人精神损害求偿权的必要性,提出对法人精神损害求偿制度的具体设立建议。

三、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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