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的价值分析文献综述
2020-04-21 16:22:13
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直接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从其功能来说,陪审制度是以非法律职业人的参与来冲淡专业法官在职业思维上可能存在的偏见,为实现司法的民主和公正提供了一条更为便利和可靠的途径。同时,其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我国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设计虽已有数十年,但未取得理想的实效。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标志着人民陪审制度开始了新的里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2015年出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7年年人大常委关于《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的审议,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审范围、履职保障、退出和惩戒机制等作了详细规定。更是体现了我国对于陪审制度的长期重视。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许多问题仍然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当前我国的陪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尚未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制度的推行和实效。陪审员的功能尚未得到很好的体现,其专职化和平民化的特点甚至在某些程度上违背了司法民主和公正的初衷,陪审员几乎沦为陪衬与廉价的劳动力。在实践中,哪个案件陪审员能够参与实际是由法官来决定的,如果法官不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陪审员便不能发挥他司法监督的功能,而陪审员自身缺乏专业的法律思维也可能使其感情用事而坚持错误的决定,法官不得不独揽审判权。而在其他国家,也存在着陪审制的衰落,高成本低效率的观点。2017年《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审议放宽了选任入口,将学历要求从原有的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让更大范围的群众有机会选任人民陪审员。并考虑到提高年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以上。同时采用“三个随机”,即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具体案件,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之中。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妥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同时加大了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引力度,使陪审员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在推行人民陪审制度上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陪审制度作为国内外司法改革方面的热点问题,其未来究竟何去何从,是存还是废,是陪审制还是参审制,陪审制度究竟如何操作。关键在于对于陪审制度的价值分析,只有将陪审制度置于法制现代化和司法现代化的具体国情之中,揭示其在当今实现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等方面存在的价值,才能够体现陪审制度在司法中的地位,衡量其在我国推行和完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本文从陪审制度的价值分析入手,结合国内外陪审制度的历史经验,对陪审的概念和西方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陪审制度应有的价值功能,所促成的司法的民主性、公开性、程序性、公正性等进行研究,探讨陪审制度可能的弊端即负面价值与中国陪审制度的价值重构,为如何推行完善陪审制度提供一些较为具体的建议。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综诉
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一直以来都受到西方学界的高度重视。其相关著作也一直层出不穷。从法国学者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到美国学者本杰明·卡普兰的《陪审制度》 ,英美法系对于陪审制度在保障自由民主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价值上一直持认可态度。托克维尔更是将陪审制度界定为“一种政治制度,一种人民主权的形式。”“是在民主条件下对政治压迫的反抗”。但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陪审制度物质开支大,工作效率低,缺乏法律素养的弊病开始暴露,在英国逐渐衰微而产生了“非职业法官”这一替代物。而美国由于将陪审制度载入了宪法,通过宪法而将陪审团视为了一种代表公众正义的政治机构,即使同样面对来自各方学者的批评也依然坚持陪审制度。如今,美国西南部的许多州已不再适用陪审制;在许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也不要求运用陪审制。与英美法系相对的大陆法系大多经历了由引进陪审制到创制参审制的过程,往往进行自由与民主,公正和秩序以及效率等多种价值的考量,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代表有日本学者的《日本刑事诉讼修改的动向》,阿曾真奈美的《陪审制》等,在参审制度的基础之上吸收陪审团制度的部分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