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举告制度探析毕业论文
2020-02-15 19:44:50
摘 要
举告制度的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虽然它在唐代已基本定型,但它在宋代仍得到较大发展。由于社会环境复杂,宋代举告制度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统治者们也因此为其规定了更加详细的应用界限。虽然举告制度在宋代得到了较大发展,但也因其过度与奖赏机制相结合,而导致了或好或坏的结果。
当代法律制度中,对于举报的规定比较分散,未像宋代举告制度那样呈现较为体系化的特点,但如果能够认清当前法律制度对举报规定的不足之处,汲取宋代举告制度的优点,并结合国外的相关法案进行对比研究,当代法制中的举告制度或许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
所以,本文将围绕举告制度的应用进行展开,以举告制度的历史发展为基础,进而详细了解举告制度在宋代的具体应用,并结合举告制度在当代法制中的体现,最后简要评价其在当代法治社会不同领域中应用的可能性。
关键词:举告制度;容隐制度;应用
Abstract
The maturity of the reporting system has gone through a long historical process. Although it has been basically shaped in the Tang Dynasty, it still has a great development in the Song Dynasty. Due to the complex social environment, the application system of the Song Dynasty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widely used, and the rulers have also set more detailed application boundaries for them. Although the reporting system was greatly developed in the Song Dynasty, it was also combined with the reward mechanism, which led to a good or bad result.
In the contemporary legal system, the rules for reporting are relatively scattered, and they are not as systematic as the reporting system in the Song Dynasty. However, if we can recognize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for reporting regulations, we should take advantage of the advantages of the Song Dynasty reporting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foreign laws, the reporting system in the contemporary legal system may be able to achieve considerable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eporting system, based on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reporting system, and then understand in detail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the reporting system in the Song Dynasty, combined with 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reporting system in the contemporary legal system, and finally a brief evaluation. Its possibility of application in different fields of contemporary rule of law society.
Key Words:the reporting system;the system of tolerance;application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1
第2章 举告制度的历史发展 3
2.1 举告制度的初创 3
2.2 举告制度的转型 4
2.3 举告制度的定型 4
第3章 举告制度在宋代的应用 6
3.1 宋代举告制度概述 6
3.2 宋代举告制度的应用范围 6
3.2.1 举告制度在政治犯罪中的应用 7
3.2.2 举告制度在文化犯罪中的应用 7
3.2.3 举告制度在经济犯罪中的应用 8
3.3 宋代举告制度的应用界限 9
3.3.1 “容隐范围”的界限 9
3.3.2 举告资格的界限 10
3.3.3 举告形式的界限 11
3.4 宋代举告制度的应用成效 11
3.4.1 积极结果 12
3.4.2 消极结果 12
第4章 宋代举告制度对当代法制的借鉴意义 14
4.1 举告制度在当代应用的可能性 14
4.2 举告制度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可能应用领域 15
第5章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19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中国是一个有着4000年可考历史的古老国度,法制的形成和发展贯穿于中国历史长河的始终,法制史的转变和历史的推进息息相关。宋代举告制度的确立得益于对前朝举告制度的继承,随着宋代文化交流、农业生产、科学技术和政治格局等方面的不断发展,宋代举告制度也在前朝的基础上得到了升华。
虽然如今已是现代,我国的社会性质和结构同古代已大有不同,但大多规律的形成都是从前人的经验和实践中汲取得来,因此,宋代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其间的法律制度也值得现代学者加以探究。其中宋代举告制度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又包括文化方面和生活方面,该制度对当时的社会秩序产生了不少积极影响,它对现代社会的维护和法制的建立具有借鉴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有不少学者对宋代法制史进行研究,但大多集中于宋代的整个法律体系,或者以宋代的刑法史、政治史、财政史等作为切入点进行探索,关于宋代举告制度的文献少之又少,有关宋代法制史的书籍,例如《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宋刑统》、《宋代法制研究》等书中,对于举告制度也只是稍加提及,并没有对其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宋代举告制度相关的论文有:赵正琴的《宋代举告制度作用刍议》和郭东旭的《立赏告奸:宋代一个广泛的法域》,主要论述了宋代举告制度所涉及的具体范围;王艳的《举告奖励:宋朝对职务犯罪的抑制措施》,主要论述了宋代告赏法在抑制职务犯罪中的作用;邵书平的《从连坐、奖励告奸到亲亲相隐》和龚先砦的《中国古代公务协助义务探析》,则主要论述了告奸之法形成的过程及其在伦理性上的回归。国外对宋代法制史的研究并不算多,与宋代举告制度紧密相关的文献更为稀少,但与举告制度相呼应的法律制度在国外倒是有所使用,其中美国的《吹哨人法案》较为突出。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主要围绕宋代举告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展开,研究内容如下:
- 了解举告制度的形成过程,包括举告制度最初如何创立、随着历史社会进程的转变、以及定型后世对其的继承与发展;
- 探究宋代时期举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其定义、特点以及举告形式、可举告的范围。在了解其基础性质后,探究举告制度在宋代实际应用的情况,包括其应用的界限和应用的结果;
- 结合举告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运用,思考举告制度对现行法律的启示。
由于法制史所能参考的大多是古文,因此此文研究方法主要包括:
(1)文献分析法:通过文献来了解宋代举告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发展过程和现实意义,比如知网上查阅或者图书馆查阅;
(2)案例研究法:通过曾经制度实行过程中发生的案例以及现实中发生的案例,归纳总结具体结论。
第2章 举告制度的历史发展
2.1 举告制度的初创
公元前21世纪,以夏朝为代表的部落式国家在中国正式出现,随着夏朝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组织中的统治阶级开始出现、有关祭祀的“礼”和有关战争的“法”开始融入当时的社会制度,中国古代法制也自此出现雏形。虽然商代已经出现较为成熟的文字,但由于夏、商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以习惯法为主,且夏、商两代的很多法律文献已经失传,有关举告制度是否起源于夏、商时期难以得到考证。再者,由于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已经呈现多样化的特征、与刑罚有关的法律规范似乎显示出举告的隐含意义,因此,举告制度的最初创立,大概起始于西周时期。
《左转》文十八年载,《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1]]”这条刑律本是为了给“贼”、“盗”、“奸”等刑法罪名下定义,破坏规则和法度是“贼”、偷取他人财物是“盗”,而其中“掩贼为藏”,则可以看出该刑律已经将帮助掩藏盗贼的行为列入刑法罪名的范围。这也意味着,举告制度开始有了一颗种子,西周初年就是它的土壤。
有关“举告”的明文规定则源自于秦代的商鞅变法。《商君书·开塞》:“王者刑用於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於告奸,则细过不失。[[2]]”商鞅所写的这一系列文章展示了他对当时社会现状的理解,他所说的已塞之道是指商汤和周武王用武力统一天下的道路,而他认为时代已经发生变化,以儒家思想为引导的政策不足以统一天下。他认为刑罚只需在百姓犯罪时应用,将赏赐应用于百姓举告时,就可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统一、奸邪不再。
举告除了出现在商鞅对社会的思考之中,根据《中国史稿》:“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奖励告密,实行连坐法。告‘奸’的按斩敌首同等给赏。[[3]]”以及《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4]]”可见举告在商鞅变法后的秦律中也有确定的明文体现。秦孝公受商鞅辅佐,积极变法,当时实行的“什伍连坐法”,要求邻里之间互相监督检举,一家犯法,若不举告则十家同罚,其惩罚之重以期望达到对百姓的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一时期也开始将百姓的举告义务与连坐、奖赏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了举告制度的最初法制。
2.2 举告制度的转型
秦代之后,汉代虽然与秦代有着根本不同的立国理论和政治主张,但从法律思想、立法原则和法律内容来看,汉代的法律对秦律有着多方面的承袭关系。汉律不仅是在秦律的基础上修订的,“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所体现的大一统思想更是和秦代“法令由一统”的思想如出一辙。随着黄老思想的流行,西汉中期以“德主刑辅”为立法指导思想,这与秦律单纯“重刑”的指导思想有所不同。举告制度作为法律制度中的分支,随着法制思想的转变也有所改变。
汉代初期,法律对于百姓举告义务的规定仍然承袭秦律。据《续汉书·百官五》:“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5]]”东汉时期沿袭秦律实行什伍乡里制,鼓励百姓向乡官举告善恶之事,以确保户籍管理的实施,乡里制从本质上看仍是什伍制度,虽然其内部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但对于百姓举告义务的规定,较之于秦代并没有较大的发展。
举告制度明文立法上的真正转变,出现在汉宣帝时期。据《汉书》卷八,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明确规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6]]”也就意味着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夫妻之间,除了谋反、谋大逆之外的罪行,犯罪时有义务相互包庇隐瞒,法律对于该容隐行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明文纳入汉代法律之中,代表着儒家思想真正进入了立法,汉律开始尊重人们的自然感情、开始保护血亲关系,与秦律重刑重罚相比,汉代法制将注重亲情人伦的儒家思想与百姓举告义务相结合,代表着举告制度在此时经历其巨大的转型。
2.3 举告制度的定型
经历汉代将人情与法制的伟大融合后,举告制度达到了一种较为稳定的状态,到唐代时,举告制度基本达到定型。唐律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对法律内容的规定更加具有逻辑性,这一特点在对举告制度的规定中也有体现。据《唐律·斗讼律》:“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经半日者,各与不告罪同;若事须经略,而违时限者,不坐。[[7]]”可见,唐律对百姓义务举告的内容和不告所处的对应刑罚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行知情不告者,分别进行绞刑、流放等多种处罚;此外,唐律还对百姓举告盗窃行为、举告火灾等意外事件进行详细定义,这与前代的规定相比更加清晰完整。
除了对举告内容的规定更加完整,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据《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8]]”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三代直系亲属之间有义务隐匿犯罪行为,唐律在此基础上扩大了应用范围,扩大为“同居相为隐”,即为只要满足同居的条件即使不是亲属也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隐匿;此外这项规定只能应用于谋反、谋叛、谋大逆以下的犯罪,比汉代“十恶”以外犯罪的范围更广。这些规定使得唐代对举告制度的立法更加完善,在此之后,宋代、元代的举告制度都是对唐律的全面继承并根据不同社会环境加以适当改变的过程。举告制度在唐代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也就是完成了其定型。
第3章 举告制度在宋代的应用
3.1 宋代举告制度概述
举告制度的发展历史十分深远,“举告”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由于《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篇目和内容大致相同,举告制度也几乎是承袭唐律的内容,因此“举告”一词的含义与唐律中大致相同,即为:除被害人或其亲属外的其他案件知情者向官府检举、揭发犯罪的行为。
商鞅变法时期的举告制度,意在帮助统治者增强其对百姓的控制作用,进而实现强国目标。在接下来的社会变迁和法制发展过程中,统治者们依赖于对举告制度的应用,最大化地利用百姓之间、官员之间的监督力量,来打击谋叛、盗窃、传播妖教等多领域的犯罪行为,以实现国家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在宋代错综复杂的历史背景下,举告制度的应用显得更加多样和显著。宋代作为一个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王朝,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与前朝相比都有着长足的发展,与之相呼应的是,宋代的法制建设也呈现出与时代相适应的特征。在这一时期,由于各个领域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备,举告制度的应用也开始延伸至宋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其应用范围之广泛也成为了宋代举告制度的一大特征。
宋代统治者对举告制度采取鼓励的态度,并将其与奖赏大肆结合,这也是宋代举告制度的另一大特点。百姓和官员们趋于对财富、地位的向往,举告义务的执行也就更为彻底,甚至被过度执行,一方面来看,这种做法的确对宋代社会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各个领域的犯罪行为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另一方面来看,财富、地位等利益的驱使致使百姓不辨事实就进行举告、官员不查真相就进行定罪,冤假错案的情况也会不断发生。
宋代举告制度因其时代特点应用得更加广泛,也因其与奖赏大肆结合而产生了或好或坏的结果,在其产生效果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限制,这些内容都即将在下面的小节进行探讨。
3.2 宋代举告制度的应用范围
宋代时期,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政治方面,中央皇权不断加强、通过科举选拔吸纳大量人才;文化方面,各种文学形式、儒家思想不断深化;经济方面,印刷业、农业、航海等方面贸易加强,各个领域不断扩大繁荣,举告制度在其中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3.2.1 举告制度在政治犯罪中的应用
由于宋代本身起始于谋权夺位,致使宋代统治者一直将“叛乱”视为心腹大患。据《宋史》杨偕传:“王则以贝州反,深卒庞旦与其徒,谋以元日杀军校、劫库兵应之。前一日,有告者。鼎夜出檄,遣军校摄事外邑,而阴为之备。[[9]]”可见举告行为在起义活动的失败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王则在贝州起义后,原本打算挑吉日“杀军校、劫库兵”,却在行动之前被人举告,致使知州王鼎得以上奏反叛的文书,派遣士兵为该次行动做好反击的准备,成为王则起义直至失败过程中的推动力量。
虽然宋代统治者对叛乱心有芥蒂,严于预防,但宋代仍旧反叛活动四起,熙宁八年,余姚县主簿李逢借宗教掩护谋反,因沂州民朱唐告发被捕处死。这样的事例在宋代谋反、起义活动中时有发生,举告制度对统治者维护王权、打击叛乱的目的起到了不错的保障效果。
在叛乱活动此起彼伏的社会背景下,宋代社会治安十分混乱,期间贼盗行为此消彼长,宋代对贼盗行为处以重法,举告制度在其中的应用也不断加强。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 遇赦若灾伤减等,配远恶地。[[10]]”可见宋代对贼盗行为的惩罚之重,不仅罪犯会被处以死刑,其家人、财产都会被连累、没收,而举告贼盗行为的人则可以从中得到奖赏。宋真宗景二年,北宋政府颁布奖赏令:“告群盗劫杀人者第赏之,及十人者予钱十万。[[11]]”宋神宗时期,又提出对淮南群贼“获首领赏钱六百千。”可见统治者对举告贼盗行为的大力鼓舞,举告贼盗行为和获得奖赏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奖赏金额也越来越高。
政治犯罪的领域中,举告制度在反叛、贼盗这两种犯罪中的应用较为突出,除此之外,宋代立法在杀人、捉内外奸细等政治犯罪中也应用了举告制度,其立法内容与上述稍有差异,但也将举告和奖赏进行了适当结合,可见其应用之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