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视频著作权风险及其治理规则毕业论文
2020-02-15 19:44:04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步入快餐化和碎片化的阶段,短视频这一新型媒介方式应运而生,逐渐成为广大用户的娱乐手段之一,为“流量变现”这一盈利模式打开新的切入口。与此同时,短视频著作权风险问题也逐渐得到人们的关注。在网络平台上,有人将他人创作的短视频盗用,转而为自身带来盈利,又或是部分短视频制作者所使用的素材具有侵权之嫌。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抖音小视频诉伙拍小视频”的判决,正式说明短视频已然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本文在参考以往文献和案例的基础之上,主要研究网络短视频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著作权问题以及相应的治理规则。文章首先从短视频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问题出发,从法理层面和社会价值层面分析将短视频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合理性。根据现实情况将短视频分为生活娱乐类、剪辑解说类和新闻类三类,分析各自所面临的侵权风险。其中,生活娱乐类短视频主要面对的侵权风险是短视频盗用、素材盗用和创意盗用;剪辑解说类短视频则集中表现在素材侵权;新闻类短视频的侵权风险主要来源于对新闻作品的认定上。最后,本人认为应从法律、技术和平台规则三个维度完善治理规则,并且对短视频平台的“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问题上应有所突破。
关键词:短视频 著作权风险 版权保护 “避风港”规则
目 录
一、短视频概述 3
1. 短视频的定义 3
2. 常见短视频类别 3
二、关于短视频的独创性分析 4
1. 从法理的角度 4
2. 从社会价值的角度 5
三、不同段视频作品所面临的的侵权问题 6
1. 生活娱乐类短视频 6
2. 剪辑解说类短视频 8
3. 新闻类短视频 10
四、短视频平台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11
1. 避风港规则的定义 11
2. 短视频平台的特殊性 12
五、短视频平台的侵权治理规则 14
1. 法律层面 14
2. 技术层面 15
3. 平台规则层面 17
六、总结 17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风险及其治理规则
- 短视频概述
- 短视频的定义
短视频兴起于2016年,因其生产与制作门槛较低,可以轻松展现制作人的趣味与创意,且在网络平台上传播速度极快。在大量网络平台的营销手段之下,逐渐成为年轻人的新时尚。
关于短视频的定义,日常语境下有三种不同的说法。其一,短视频是指视频时长低于5分钟的视频;其二,短视频是指视频时长低于20秒的视频,以抖音、快手等app平台的小视频为代表;其三,短视频是指视频时长低于20分钟的视频,以各大视频网站上用户自行生产剪辑的解说类视频为代表。
在现实生活中,短视频之所以面临侵权问题。一是因为形式上呈现碎片化,可以被轻易的盗用,二是因为时长较短,法律在认定是否存在“独创性”上存在争议。本文认为,无论采用何者定义,均不影响将短视频作为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的定性,应将关注点更多地放在不同短视频的类别,而非局限于时长。
- 常见的短视频类别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类平台所抢占的市场类型和定位用户截然不同,虽然同为短视频,但是在类别上存在一定差异。对短视频的分类应以内容为出发点,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 生活娱乐类短视频。主要以生活元素作为呈现对象的短视频,例如主打草根文化的快手短视频和面向年轻白领的抖音短视频。
- 剪辑解说类短视频。主要以剪辑其他视频,并配以解说而形成的短视频。哔哩哔哩网站上诸多用户投稿该类视频,如黑桐谷歌和纯黑等游戏视频剪辑解说、谷阿莫带你看电影等恶搞类电影解说。
- 新闻类短视频。此类短视频为新媒体新闻报道的一种表现形式,旨在通过音频幻灯片等少量新闻素材为受众传递新闻简讯,满足受众碎片化时间中的获知需求。相较于文字新闻传播门槛更低、更易抓取受众眼球。如梨视频、燃视频等。
- 对于短视频的独创性分析
- 从法理的角度
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中的“独”,是指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也即劳动成果是劳动者独立完成,并非抄袭的结果。[1]“独创性”中的“创”,意为作品的产生是创作者“智力创造”的体现。在这一概念上,不同法系、国家乃至于不同时期,产生过诸多不同的理解。例如,早期英美法系版权法中判断“独创性”的标准被形象地称之为“额头流汗”标准。而随着时代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加拿大等放弃该标准的国家,更多的要求作品需要有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平。[2]由此可见,“智力创造”这个概念,更像是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口中的“解释性概念”,即此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在人们持续讨论的过程中不断变化和完善的。
短视频在过去之所以不被认定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是因其时长较少,按照常识的观点难以被认定为存在“智力创造”。但这一判断本身存在不合理之处,原因在于对独创性的判断,并不取决于其内容多少,而在于是否独立完成和达到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平。正如,散文和诗歌在内容篇幅和体量上远远小于中长篇小说,但我们不会因为其内容较少而否认它们作为作品的本质,不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同理于短视频,尽管时长远不及电影,但无论是内容、情节的设置,还是剪辑、拍摄技术的运用,都可以体现其具有一定高度的智力创造水平。事实上,一个优秀且广为流传的短视频,所依靠的便是在极短时间内达到创意的浓缩,由于时长较少,信息密度大,往往会使用大量的转场技术和各种镜头语言。由此可见,作品的时间长短仅仅影响其表现方式,而仅凭时长较少,诉诸于常识判断其不具备独创性,显然不合理。
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正是上述论证的体现。在“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案件中,法院首次认定涉案短视频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类电作品。尽管涉案作品主题均相同,时长仅有15秒左右,但并不影响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
- 从社会价值的角度
根据费歇尔的知识产权功利主义理论,知识产权法旨在调节公共领域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换而言之,倘若一件事物对公众不具备价值,且对创作而言无法转化为经济收益,便没有使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必要。
在当前“流量为王”的时代,短视频既可以满足公众需求,也可以为创作者带来经济收益。从公众需求的角度上看,随着生活节奏的逐步加快,人们的娱乐方式逐渐呈现多样化和碎片化。传统作品诸如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和美术作品等作为人们生活娱乐方式的同时,短视频也逐步成为一类新型的娱乐种类。其碎片化的特点恰好与当前社会节奏相契合,因此拥有大量的受众。
从经济收益的角度上看,尽管短视频并不像文学作品可以获得稿酬,也不像电影作品可以获得票房,但是在互联网时代,短视频可以利用大量社交平台,获得流量,当流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便可以通过植入广告、二次售卖、转化为注意力经济等方式将流量变现为实际的经济利益。何况,当前有些视频网站也同时建立“打赏”机制,让用户可以给予满意的短视频经济奖励,甚至平台自身也会给予制作者报酬来作为鼓励。对于平台本身而言,短视频可以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具体表现为在线人数和订阅用户的增多,这也是当前,许多视频门户网站会与视频制作者签订协议,要求他们定期制作短视频以增加网站热度的原因。倘若不给予法律保护,便意味着短视频可以轻易被他人使用,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带来属于自己的经济收益。这无异于对私人经济收益的侵害。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公众需求还是从私人的经济收益两方面来看,都应将短视频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轨道上来。短视频在形式上是以视频的方式所呈现,并且也需要运用诸多与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类似的手法,将其认定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类电作品”,并无不妥之处。
- 不同短视频作品所面临的侵权问题
根据上述的分类方式,笔者分别就生活娱乐类、剪辑解说类和新闻类三个不同类型的短视频所面临的侵权问题进行分析。
- 生活娱乐类短视频
- 生活娱乐类短视频的定义
生活娱乐类短视频主要是指,通过趣味的形式展现日常生活内容的短视频。包括以如实记录为主的Vlog短视频、快手短视频和增设特效与拍摄技法,运用夸张的方式呈现日常生活的抖音短视频等。生活娱乐类短视频的特点在于其“源于生活却又高于生活”。尽管素材往往来源于日常生活,出镜人物通常只有摄影者自己,但是通过运用剪辑和特效的方式,形成具有欣赏价值的作品。
- 生活娱乐类短视频所面临的侵权问题
具体包括:
- 短视频的盗用
指其他用户和平台,在未经创作者允许且未署名的情况下,将他人创作的短视频上传和搬运至自己的账号或者平台。一方面利用他人的作品吸引用户的关注,从而转换为自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原创作者和原平台的观众而言,由于新的观看渠道出现,势必会减少被侵权平台原本用户的忠诚度,从而带来经济损失。此举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 素材的盗用
一个短视频并不仅仅由影像构成,还会伴随音乐、文字等其他元素。以抖音短视频为例,音乐素材一方面可以作为背景音贯穿整个短视频作品;另一方可以作为表演元素以多种方式呈现,如歌唱和舞蹈[3]。对于前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要支付报酬。未经许可的使用有可能构成侵权。对于后者,可能对著作权中的表演权造成侵害。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由于短视频平台上的视频并非公益性质,其流量变现的运作逻辑和观众的打赏机制,都不构成“未向公众收取费用”这一要件,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免费表演”。无论是哪一种行为,都构成对原短视频的侵犯。
- 创意的借鉴
短视频之所以会受到欢迎,是因为某些内容的设计具有新鲜感与趣味性,激发公众的收看热情。例如,将辣条吃出“米其林”感觉的恶搞模仿视频在抖音平台上火爆一时,以严肃正经的方式讲出“土味情话”这一创意也曾风靡快手平台。当某一创意得到大众的广泛喜爱后,其他用户出于新奇感或是为了吸引流量,也会倾向于效仿这一表现形式。当有趣的动作被人反复重复,搞笑的段子被人反复提及时,许多用户会对没有“表明创意出处”的作品进行声讨,认为它并不尊重原创意者的劳动成果,是一种盗用的行为。但事实上,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和创意,正如TRIPs协定第9条第2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因此,除非这一创意通过文字、美术、音乐等有形的方式被具体表达,否则并不会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例如,2018年的抖音爆款“俄舞”,如果可以被认定为舞蹈作品,那么其他人的翻跳行为才有可能构成侵权。
- 剪辑解说类短视频
- 剪辑解说类短视频的定义
剪辑解说类短视频是指通过对大量视频素材,经过选择、取舍、分解与组合,最终完成一个连贯流畅的作品,最早起源于美国导演格里菲斯采用分镜头拍摄后进行镜头组接产生剪辑艺术效果。在短视频领域中,此效果表现为运用视频切换技术和后期配音加工所形成新的作品。根据这两种技术也衍生出两类不同的细分类型,一类是通过混剪产生艺术美感以愉悦受众,剪辑素材包括影视作品和游戏作品;一类则是通过后期解说服务于没有时间完整收看作品的观众,如“谷阿莫看电影”、“有书快看”等节目,便是在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时间内,由旁白带领观众快速浏览一部电影或者小说。需要注意的是,后者并非百分之百地照搬原作,由于旁白等后期制作的存在,剪辑制作者拥有较大的发挥空间,此类作品不可避免的会掺入制作者本身的思想观点,如对作品内涵的理解等,甚至会增添一系列恶搞元素,如对情节搞怪、荒诞的解读和对剧中人物偏离作品主旨的配音,“谷阿莫看电影”节目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之一。
- 剪辑解说类短视频所面临的侵权问题
无论是单纯的混剪短视频,还是存在后期加工解说的短视频,都面临着相同的侵权风险,即其本身所运用的视频素材,是否构成对来源视频的侵犯。但根据剪辑内容的不同以及是否进行后期制作,可以分为单纯影视剪辑作品、后期解说影视剪辑作品和游戏剪辑作品三类。分别论述如下。
- 单纯影视剪辑作品
单纯影视剪辑作品是指通过剪辑技术重组影视画面,从而带来审美价值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若混剪视频所使用的视频素材来源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那么根据该法条规定,理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此处存在的争议在于,一个混剪视频往往涉及到几部甚至几十部作品的使用,每一个作品往往出现的镜头只有几秒钟,这也意味着,如果按照该条法律,视频的制作者需要主动联系众多著作权人,并且达成合意。这将大大增加混剪视频制作的门槛,不利于传播。因为上述理由,学界也有观点支持改变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封闭式立法,将混剪视频等新出现的作品类型纳入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畴,以更好的实现对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 后期解说影视剪辑作品
后期解说影视剪辑作品,是指在对影视作品剪辑的基础之上,添加后期解说的作品。此类短视频的目的在于对原作品的还原,因此视频的内容不会涉及太多作品。但是由于涉及到对作品的透露,容易对来源作品的商业价值造成伤害。
台湾网络红人谷阿莫因为制作“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短片,被影音平台KKTv、电影公司“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车库5家公司提高侵权,台北地检署也于6月7日正式起诉谷阿莫,认为谷阿莫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电影片段重置,已经侵犯台湾著作权法。对此,谷阿莫以自己是在行使著作权合理使用,进行二次创作作为抗辩。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尚无定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涉嫌侵犯的13部影片都是正在上映或者还未在上映的影片,谷阿莫的视频所带来的剧透严重影响其商业利益,并为其本身带来大量经济收益,无论台湾法院最终结果认定如何,该行为都具有较高的侵权风险。
对于此类解说影视作品,同样需要考量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对我国现存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反思。但是与单纯的影视剪辑作品的不同之处在于,此类剪辑作品虽然所用素材较少,但对素材所涉及的影视作品,会带来大量的剧透以至于对电影制作者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国际上目前通行的对合理使用的原则为“三步检验法”,即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和“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解说影视作品往往与“三步检验法”中的第二步与第三步相冲突,应该严格限制将其认定为“合理使用”。
- 游戏剪辑短视频
游戏剪辑短视频是指以游戏中的影像画面为主要素材所完成的视频。一类是通过单纯的剪辑以实现视觉效果;另一类是记录玩家的游玩过程,为观众提供游戏攻略和解说,记录游戏过程中的趣味时刻。
对于游戏剪辑的短视频的争议焦点,在于游戏中的影像画面能否单独作为著作权中的客体予以保护。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曾把游戏中的影像单独抽取进行著作权保护,但是日本的高等法院却未将其认定为电影及类似作品,原因在于认为游戏中的静止画面占绝大部分。[4]
目前我国仅将计算机游戏视为计算机软件进行对待,认为其核心在于背后的数据库。而对于数据库,则视为汇编作品,仅保护作品的形式与结构,而并未对游戏中的影像单独给予版权保护。这也意味着,尽管许多游戏中的影像水准已经达到电影作品的水平,但仍不能将其认定为“类电作品”,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这是因为,对于电影作品和录音录像作品,其内容思想的表达主要依靠于视频画面;而游戏作品则主要依靠于游戏性与玩法,属于思想与创意的范畴,不由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以黑桐谷歌、纯黑为代表的游戏剪辑视频并无侵权风险。
- 新闻类短视频
- 新闻类短视频的定义
新闻类短视频是指以播报新闻为目的的短视频,其诞生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更快更方便的运用碎片化时间获取信息。典型的代表有梨视频、燃视频等。
- 新闻类短视频所面临的侵权风险
除了所使用的素材诸如音乐、美术等可能构成侵权外,新闻类短视频所面临的法理问题在于能否构成新闻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谓时事新闻,是指单纯反映客观事实的新闻,出于方便公众对重大事件能够知情这一目的的考量,我国的著作权法并不对其进行规制。而随着时代发展,新媒体和自媒体的兴起,单纯地对客观事实的报道已经无法满足用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新闻媒体人普遍开始在新闻中增添独创性的内容,追踪报道、副刊文章、专题报告等新闻作品运营而出,它们都无疑例外需要更多的精力和心思进行创造和编排,具有独创性,因此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新闻类短视频,其之所以采用短视频这一载体,便是为了能更好的吸引读者观看。在视频内容的呈现上,也会使用诸如剪辑技巧、后期制作等方式提升作品的趣味性,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闻类短视频仅仅是对新闻的有声朗读,单纯对客观的播报,则不应被认定为新闻作品,不存在著作权法领域内的侵权问题。
- 短视频平台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 避风港规则的定义
避风港规则是法律中规定的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条款。其具体内容在于在发生版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网络服务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该规则的设立的目的在于对网络服务商特殊侵权活动的赔偿责任予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