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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电子送达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8 20:04:21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在当代信息时代的背景下,电子联络方式已经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已不能满足司法发展需要。

而电子送达是一种可以被定义为”诉讼当事人或第三方通过电子方式接收法律信息、通知等诉讼文书”的新型送达方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2012年民诉修改以前,司法界尝试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肯定了电子送达的必要地位,但立法界缺乏统一而足够权威的立法,所以各地法院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现实发展相应自行作出具体的适用问答解释或工作指引文件。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第八十七条规定在传统六种送达方式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电子送达方式。

该规定明确了两个要件,电子送达的基本要件以及关于送达日期的界定。

但如此规定还是略显疏漏,具体操作性难度大,可行度低。

(二)国外研究现状 反观目前国内关于电子送达的法条规定不够具体完善的现状,法条中对与送达回执的制作、送达文书的格式、送达失败的责任承担等均没有详细规定#8230;#8230;而关于整个电子送达制度,尚欠缺的细节规定远不止这些。

但是目前世界各国采纳电子送达并大多出台了电子送达的操作细则、适用的范围等。

例如美国的;德国的系统立法《电子司法法》;中国香港地区的执达吏专人送达制度等,对于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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