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大数据的法学研究现状、解读与展望毕业论文
2020-02-15 09:49:49
摘 要
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各种信息无论是数量还是覆盖面都有了质的增长,大数据时代已然来临。本文以2013-2018年刊载于25本法学中文核心期刊的涉及大数据的研究文献为样本,利用文献计量学的研究方法,分别从论文数量、发行年份、文献来源、作者信息、基金支持、关键词及被引情况等方面进行数量分析和分布梳理,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直观的图表来展示其研究特征、研究热点以及发展趋势。进而,为探析近六年来我国法学界对该领域的学术研究的学理主题和学术逻辑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前提与基础。
关键词:大数据;文献分析;研究现状;成果分析;研究展望
Abstract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21st century, Internet technology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all kinds of information have grown qualitatively in both quantity and coverage. The era of big data has arrived. This paper takes the research literature on big data published in 25 Chinese law core journals from 2013 to 2018 as a sample, using the methods of Bibliometrics, respectively, from the number of papers, year of publication, source of literature, author information, fund support, key The quantitative analysis and distribution of words and cited situations are carried out. On this basis, the research characteristics, research hotspots and development trends are displayed by constructing an intuitive chart. Furthermore, in order to analyze the academic themes and academic logic of academic research in this field in the past six years, China provides a premise and basi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Big data; literature analysis; research status; results analysis; research outlook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新时代大数据法学研究现状的分析 2
2.1 文献及期刊的统计分析 2
2.2 文献被引情况分析 6
2.3 关键词分析 7
2.4 发文基金课题资助情况分析 9
第3章 新时代大数据法学研究现状的解读 16
3.1 大数据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 16
3.1.1 大数据在社会治理层面中的应用解读 16
3.1.2 大数据在市场经济发展层面中的应用解读 17
3.1.3 大数据在我国司法层面中的应用解读 17
3.2 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应用中出现的涉及到法律的有关问题 18
3.2.1 大数据技术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问题解读 18
3.2.2 大数据技术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问题解读 19
第4章 新时代大数据的法学研究展望 21
第5章 结语 23
参考文献 24
附录A 26
致谢 32
第1章 绪论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以下简称十九大报告)。报告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我国的发展仍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互联网等新媒体的飞速发展使得我国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为我国的大数据应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hellip;hellip;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1]]”。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信息数据数量庞大、增长迅速,对海量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和整理可以发现社会发展、改革深入过程中各个要素之间的相关关系,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由此可见,大数据技术将为我国实现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
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到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也凸显了新时代下新时代下应该加大对大数据的应用关注力度。习总书记强调:“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hellip;hellip;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3]]”目前的实践表明,大数据技术可以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基于庞大的信息库来实现其预测的功能,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尤其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在十九大报告中,习总书记为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提出了“十四个坚持”,其中第二点就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是否需要立法、司法和执法对其进行保护,怎样进行保护,那些需要重点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摆在了法学界的面前。
然而,法学界对大数据这一科技新生事物的相关研究尚处于分散化、任意化的起步阶段,为了厘清此领域的研究路径,并把握研究规律、特点和前沿动态等研究现状,笔者以2013—2018年间法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为素材对该领域研究成果的基本情况进行计量统计,以期为我国的学界和实务界提供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参考依据,进而,积极引领大数据的司法创新。
第2章 新时代大数据法学研究现状的分析
2.1文献及期刊的统计分析
以“大数据”为主题检索词在CNKI上进行检索,将文献来源限定为25本法学中文核心期刊,将时间跨度限定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得到期刊论文118篇。2013年为1篇,2014年为7篇,2015年为7篇,2016年为20篇,2017年为25篇,2018年为58篇。以文章的发表年份作为统计的标准,观察其变化的趋势(见图2.1)。
(图2.1 大数据研究的文献数量年度变化柱状图)
综合图2.1的曲线变化,可以清晰的将大数据的研究分为四个阶段:萌芽阶段,初始阶段,发展阶段,繁荣阶段。首先,2013年为萌芽阶段,从图中可以看出,2013年的大数据相关文献研究只有一篇,可见在2013年大数据尚未引起法学界的普遍关注。2014年至2015年为初始阶段,从图中可以看出2014年与2015年的文献研究篇数基本持平,并且相较于2013年已有所增长,可见从2014年开始“大数据”作为一个新兴课题已经开始进入相当一部分法学学者的研究视野,不过从这两年的文献研究的篇数来看仅仅只有七八篇,说明其关注度还远远不够。标志着大数据在法学界的研究中得到广泛关注的是从2016年开始的,从图一中不难看出2016年与2017年的文章研究也几乎持平,差距不大,因此称这两年为发展阶段。但是从2016年起,对大数据的文献篇数相较于往年已经有了质的变化,究其原因可能是4G在我国已经得到了普及。据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37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总数13.06亿户,4G用户总数达3.86225亿户,4G用户在移动电话用户中的渗透率为29.6%。【[4]】”4G网络的所带来的高速灵活的通信和通信智能性的提高为大数据的发展创造了极佳的环境,所以自2016年以后对大数据的研究也真正的得到了法学学者的重视,体现在文献研究篇数上就是较之往年有了质的飞跃。2018年为大数据研究的繁荣阶段,从图2.1中可以看出,2018年的文献数量呈井喷式的增长,4G网络普及为大数据推波助澜的后经过了两年的沉淀,在应用中所出现的触及法律的问题越来越多,随着大数据的关注度的增长,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前景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加之5G网络开始兴起,大数据发展加快大数据时代已然来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7年10月18日至10月24日在北京召开,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相融合,hellip;hellip;并将大数据技术应用到各领域以发挥其科学作用【[5]】”等要求,在十九大报告精神的指引下,法学界在随后的2018年也对大数据的研究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这也是2018年的大数据研究文献数量有了井喷式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图2.2 法学中文核心期刊文献数量定量分析折线图)
对25本法学中文核心期刊所刊载的先行文献数量进行定量分析,可得图2.2。由图中可以发现,期刊编辑对这一领域的研究的用稿偏好,从而可进一步推断学术界的具体学者群体对大数据的研究动向。若将上述129篇2013年至2018年刊载于法学中文核心期刊的先行文献平均分摊到25本期刊上,每本期刊的先行文献的平均数应为5。但是,从图2.2中可以看出,2013年至2018年这六年中,15本期刊的用稿数量低于平均数,其中用稿数量为零篇的有2本,而只有10本期刊的用稿数量高于平均值,只占期刊总量的40%。根据刊载先行论文数量的从多到少排序可知,《政治与法律》所刊载的论文数量为12,位居第一;其次为《河北法学》,数量为10;《法学论坛》和《法学杂志》并列第三,数量为9;《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并列第四,数量均为8;《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知识产权》、《中国法学》并列第五,数量均为7;《行政法学研究》第六,数量均为6;《当代法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现代法学》并列第七,数量均为4;《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法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并列第八,数量均为3;《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丛》并列第九,数量均为2;《中外法学》为第十,数量为1;《法学家》、《比较法学研究》数量均为0。综上所述,25本法学中文核心期刊对大数据的论文采用数量上是分布不均的,这些数量上的差异也体现出了各个期刊的编辑部门对大数据的法学研究的关注度的轻重之别。《知识产权》虽然总数可能趋于平均数上下,但是几乎每年都有涉及大数据研究的论文出现,虽说数量不多,但是其反映出来的对大数据研究的持续的关注度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各期刊的主办方也会影响期刊的选稿用稿偏好,所以,若根据上述期刊的主办方来进行排名,则可以阐明各主办方对该制度的关注情况。《政法论丛》的主办方是山东政法学院,《法律适用》的主办方是国家法官学院,《河北法学》的主办方是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中国刑事法杂志》的主办方是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法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的主办方同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商研究》的主办方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法学》的主办方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的主办方是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杂志》的主办方的北京市法学会,《当代法学》和《法制与社会发展》的主办方是吉林大学,《中国法学》的主办方是中国法学会,《法学家》的主办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的主办方是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政治与法律》的主办方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论坛》的主办方是山东省法学会,《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的主办方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和《行政法学研究》的主办方同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外法学》的主办方是北京大学,《法学评论》的主办方是武汉大学,《人民检察》的主办方是中国检察日报社。若以上述主办方所主办期刊所收录论文数量进行排序的话,则如图2.3所示。
上述期刊的主办单位总数为20,以2013年至2018年的118篇先行文献作为分子计算平均数可知,每个主办单位的平均刊载数约为6。按照从多到少的次序来看,排名第一的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其主办刊物收录论文数为12;排名第二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河北省法学会(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其主办的学术期刊收录论文数为10。
与之相对的是排名倒数第一,所主办期刊收录先行文献数量为零的主办单位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法学家》秉承“尚理明德,情系社稷,笃信法意,挥洒正义”的宗旨,以严谨、求实、开放、公正的姿态,首推具有原创思想、关注现实的作品,高度重视有关重大主题、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推崇厚积薄发的研究力作,力求反应中国法学研究的学科前沿问题,推动法学繁荣发展。但是在大数据的研究问题上,中国人民大学并没有一篇与其相关的研究文献,这充分的反映出我国的法学学界在大数据领域中的重视程度是极低的,至少可以认为法学界并没有将大数据作为一个“重大主题”,或者认为其“具有重大价值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课题来进行研究。
(图2.3 主办期刊论文数量定量分析折线图)
刊载先行文献数量达到平均值6及以上的期刊主办方依次分别是,山东省法学会9篇、北京市法学会9篇、中国政法大学9篇、国家法官学院8篇、华东政法大学8篇、西北政法大学7篇、吉林大学7篇、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7篇、中国法学会7篇。由此可见,十八大以来,在法学科研基础具有传统优势的“五院四系”中,只有四所院校对于大数据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学术关注,而跻身法学中文核心期刊主办方之一山东省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河北省法学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和国家法官学院也都对该制度展现了学术兴趣。此外,中国检察日报社与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同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将两者视为同一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其对于大数据的研究文献为7篇。
此外,刊载先行文献数量低于平均值的期刊主办方依次分别是,西南政法大学4篇、武汉大学4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篇、山东政法学院2篇、北京大学1篇。上述法学核心期刊的主办单位的办刊宗旨虽然各有侧重,但是都可以收录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的科研成果。然而,大数据理论和实践的科研成果却未能在上述期刊中得到充分地反映,相关科研成果的呈现度不高。基于这一现象,这些期刊的主办单位对于大数据的关注程度似乎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综上所述,十八大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于大数据的研究在总体上仅仅是流于表面,并没有将其当作一个对我国未来的法学研究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领域进行深入的发掘。从微观层面上来看,各个研究机构对大数据的重视程度呈现出显著的不均衡态势。有的研究机构对于大数据的研究篇数较多并且在近六年中(2013年-2018年)中持续关注,一部分研究机构虽然研究的文献篇数较多,但只是从2016年才开始关注这一领域,有一些研究机构甚至至今都未对大数据予以关注。总而言之,围绕该制度的法学研究整体上呈现出一种不平衡不充分的研究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大数据的发展在应用领域还没有处于一个关键性的突破和发展,大数据在技术层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另一方面,我国一直以来都是政府等公共机构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和控制,民众等社会团体对大数据的接触和理解较为有限,因此,对于大数据的重视度的提升而言,尚需一个较长的发展时间。
2.2文献被引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