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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3:46  

1.目的及意义
目的和意义: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它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它是2017年12月,人工智能被入选“2017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流行语。” 在短短一年内人工智能已经迅速崛起,并为人类创造了不少经济与科学方面的价值。

阿尔法狗(AlphaGo)是第一个击败人类职业围棋选手,并且第一个战胜国际围棋世界冠军的人工智能机器人。之后媒体一方面吹捧人工智能行业将兴起,一方面却鼓吹人工智能将要回,灭人类。再到微软小冰,一个面向情感的人工智能的产生,甚至出了诗集。人工智能不仅已经向人类的文化领域发起“进攻”,而且由辅助人类创作的工具发展到具有自主创造的能力。计算机辅助完成的创新体现了人类的创造性,但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

在我们享受着人工智能带来的种种便捷之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争议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著作权法体系如何自洽的问题。鉴于人工智能创作与人类创作的显著差异,以及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体系的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地位问题何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如何解决?因此,探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此,首需要明确界定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的含义,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规则,并从社会伦理、市场接受度等不同角度做出分析,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还未对人工智能及其创作物的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的探究。英国在1988年的《版权、设计及专利法案》(the Copyright , Designs and Pattens Act 1988)中对计算机创作物进行了规定,第178条: “计算机生成,涉及作品时,是指在无人类作者的环境下、由计算机环境下生成的作品。”

美国的奥巴马总统办公室在2016年10、12月陆续发布了《美国国家人工智能研发战略计划》《筹划人工智能的未来》和《人工智能、自动化与经济》等研究报告,这些报告指出人工智能在公共医疗、交通、环境、司法及经济方面已崭露头角。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Perram法官也认为,如果软件程序的操作人并不能控制最终创作物的物质形式,那么,该操作人即没有对该创作物的文学性质做出充分且独立的智力贡献,因此不得视该操作人为作者,也不能视该创作物为版权法上的作品。

《知识财产推进计划2016》由日本知识财产战略本部于2016年5月颁布。本报告书继承了《次时代知识财产系统检讨委员会报告书》针对基本事实和前提假设的描述。《知识财产推进计划2017》由日本知识财产战略本部于2017年5月颁布。根据上述政策文件,本文认为日本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的基本态度是宽容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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