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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人监护制度实务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2:19  

1.目的及意义

一、现状分析:监护即监护人代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代为行使权利以实现对其人身和财产的保障。20 世纪中期以来,在人口老龄化以及国际人权保障呼声高涨的双重压力之下,由于传统的“禁治产人”制度易于产生监护人利用其身份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问题,其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尊重自我决定权”的新发展理念要求各国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变革。。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各国虽对于建立健全成人监护制度具有统一的态度,但具体做法不一,主要争议问题研究如下:

1、建立健全成人监护制度的监督制度问题。该问题在中美两国都有出现。

中国虽然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中建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但却并未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引发学界广泛讨论。美国虽规定了监督措施,但仍具有不合理之处,集中体现在成年意定监护监督主体的确定。在我国,《民法总则》 36 条规定为有关人员和组织对被监护人生活状况进行主动的监督,而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依申请才能够介入。而对于监护监督的适格主体,诸多学者进行了专门研究并提出建议。杨立新教授认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委员的监护职权予以扩大,增加监督监护人的职能,对监护人的行为予以监督;任凤莲和高成新认为应该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中增设专门监护监督人;李霞教授认为应该构筑一个对委任监护实行公立监督,对法定监护采取私力监督的双重监督模式。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专门 监护监督人,使其定期向法院等部门报告、划定其专门必要权利范围、建立及时审阅监护报告的机制并健全监督报告的后续审查机制。美国实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其中采取了通知利害关系人、定期向相关人员报告、放宽提起诉讼权人等非正式的监督机制,虽本意为减少公权力干预但这种非正式的监督机制监督力度明显疲弱为学者所诟病。

2、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设立。该问题亦在诸多国家出现。很多学者的观点是由法院来开启此项法律关系,但其内部在依职权主动确定意定监护关系还是依申请被动确立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有学者认为通过公证机构作为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意定监护关系的设立加以认证来确定合同成立。同时为防止被监护人权益受侵害,有必要选定监护监督人并且签订好监护监督协议之日起,意定监护合同生效,监护关系正式确立。

3、成年意定监护法律关系的变更和终止。有学者对此进行了详细分类并提出相应的区别处理对策。

4、其他外国学者更多的集中研究成人监护制度的理念:尊重残疾人、老年人人权,充分尊重自我决定权等。

二、撰写目的: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进行数据分析,进一步探究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后我国成人监护制度实务过程中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中国意定监护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制度缺失以及与其他监护制度的关系。笔者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专门解决思路,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

三、研究意义:该课题的研究可以促进我们在上述背景下对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实施情形进行了解,以务实的态度发现制度问题,理论和实际结合寻找解决问题途径,最大程度满足当下社会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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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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