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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1:47  

1.目的及意义

一.选题依据

1.研究意义

刑法学是一门实践理性很强的学科,刑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都应着眼于解决罪与非罪及如何定罪的实际问题。刑法学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同步的,只有置身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社会实际,刑法学的研究才具有价值。共同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而复杂的犯罪现象,是司法实践经常面对且需要正确处理就一定难度的实际问题。根据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对称单独犯罪也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共同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的停止形态。而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共同犯罪与中止犯交叉而形成的复杂现象。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未作明文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本身复杂,难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研究一方面从理论层面把握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法理基础以及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从理论上理清思路,更加清晰的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理论框架;另一方面,通过对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实践问题展开探讨,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与总结,力求为实践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2.研究内容

研究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首先从共同犯罪和中止形态出发,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研究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法理基础,从定义上更好理解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在整个刑法典框架内把握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其次,理清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法律适用,具体包括构成要件,共犯的处罚原则,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中共犯的分类,进一步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结构,最后结合我国实际生活中的共同犯罪中止的案例,分析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的法律现状,从立法,司法层面总结共同犯罪中止认定的难点,提出办理共同犯罪中止的几点建议。

3.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问题,许多国家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上均有涉及。通过了解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可以对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在国外,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主要可以分为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客观主义又称为行为主义或者客观说,是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论上的基本观点。该学派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者的精神状态,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所以犯罪的大小,轻重依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大小轻重而定,刑罚亦适应而科处,主张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要依靠行为人的行为,即客观行为及危害大小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在共同犯罪中止上持客观主义的国家主要有韩国,意大利,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客观主义的缺陷在于忽视了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中止。另外将共同犯罪中止的条件完全归结于客观犯罪结果过于严格,而主观主义主张犯罪人的性格是核心,最重要标准在共犯与正犯的关系上,主张共犯独立性说,从立法例上看,采取主观主义的国家,主要是瑞士,西班牙和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其缺陷在于过于重视主观方面而忽视客观方面。折中主义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观点主要是两点,一是根据共同犯罪中止行为是否防止犯罪的完成和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来认定共犯的宗旨。二是根据共犯是否付出真诚努力来认定共犯的中止。采取这种立法形式的,主要是德国和俄罗斯。折衷主义的标准混乱,间接扩大了共犯的中止形态。我国对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在立法上作了专门规定,我国1997年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虽然关于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在立法上是空白的,理论上对这一问题有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但关于共同犯罪中个别犯罪人的犯罪中止问题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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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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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大纲

1.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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