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1:30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市场主体谋求市场份额的重要武器。从法律的角度讲,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专有的特性,依法维权进而取得竞争优势无可厚非。但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和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机心理,使得知识产权被一部分权利人滥用,成为非法掠夺市场份额的工具。
现实中,出现权利人大规模、反复地向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同行或同行的生产商、经销商、客户等发出律师函或者警告信,或在公开媒体上发表声明,对他人进行侵权指控和威胁,通过发函等“骚扰”策略,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迫使其退出市场。而且,一些权利人在发出警告函后,并不与被警告人协商解决,也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使得被警告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安全、不稳定的危险状态。
面对侵权人的侵权警告,在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下,允许被控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能有效地防止商标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有利于尽快结束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权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基于此,现实中出现了被控侵权方主动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
知识产权权不侵权之诉在我国建立了以来,通过大量的实践审判工作证明它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在树立国民正确知识产权概念,稳定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等方面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研究,弥补现今理论、立法以及实务界中对该问题研究的缺失,对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进行完善,为其建立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统一司法实务操作,以发挥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应有功能。
国内外研究现状:从国内的研究来看,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较短,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下一级分级更是缺少相应的专题研究,对该问题的专题文章不多,且不够深入。这些文章绝大多数为司法实务界人士根据审判实务与经验完成,理论界尚未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从现有研究来看,绝大多数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人士从实体法的角度展开的。对诉讼法学界从程序法角度的研究而言,此问题还属于一块可供开发的处女地。国内现有的研究的重点也仅及与此种诉讼的起诉条件,对其他程序问题还没有完全展开。
放眼域外,与我国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类似的诉讼类型的有美国的“宣告判决制度”、英国的“不侵权诉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侵权关系的消极确认诉讼”等,域外的这些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与发达,对我国只是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完善具有借鉴和知道作用。
{title}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title}第一、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概论。本章主要是对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述与分析。在该章节中,作者对商标权不侵权之诉的含义以及特征予以明确,将商标权不侵权之诉的定义明确为商标权权利相对人因现在或将来之行为,受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权力之影响,造成其与商标权人、权利利害关系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危险或不稳定状态,为消除这种危险或不稳定状态而请求法院确认商标权侵权关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一种诉讼制度。文章同时从商标权、诉的利益以及受理条件等角度对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产生的原因及法理基础予以分析,指出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产生的必然性以及其制度简直。
第二、通过分析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概括此类纠纷案件目前在实践中的现状,对这一类案件案件的诉的利益、受理条件、受理范围、法院管辖、反诉与合并审理等具体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总结此类纠纷的特点,形成的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以期建立和完善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审判规则,统一裁判规范,从而更好地为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第三、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之完善。首先通过我国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现状,指出了对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进行完善的必要性,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对树立国民正确商标权观念,稳定商标权法律关系、解决商标权纠纷,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力,遏制权力滥用都有重要意义,故而我们不能因为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存在缺陷就将其抛弃、废除。接着,文章根据前文对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我国实务中的有争议的问题以及审理中的核心问题的实证对比分析,如诉的利益、受理条件、反诉程序、法院管辖等问题的分析,对我国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完善提出建议与对策。
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证相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商标权确认不侵权之诉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