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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文献综述

 2020-04-14 16:20:51  

1.目的及意义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国家,开始设立公共权力,就与旧的氏族社会区分开来,进入法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是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宗法伦理性质 ,两千多年的传统发展使我国成为典型的人情社会,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腐败情形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 经济、政治的发展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历朝历代的国家统治者、 立法者一直在同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做斗争。腐败问题既是世界各国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长期以来一个历史性问题,不仅阻碍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发展,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的公敌。

新一代的中央领导人上任后,曾在纪检会议上多次提出,对反腐败工作要以打蝇打蚊的高压态势,按照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要求,加大对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修改宪法、巡视全覆盖、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把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职的行为全部纳入法治的框架,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充分彰显了新一届政府反对腐败和惩治腐败的态度和决心。据数据显示,近两年我国的反腐成效明显,但我国的贪污贿赂现象较严重,反腐工作仍然艰巨。反腐任务之所以难,不仅仅是因为案件发生的数量高居不下,更重要的因素是实践中贿赂方式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高明、涉案部门日趋广泛,极大增加了查办的难度。

另外国际社会同样面临严峻的反腐形势,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参与到全球反腐的建设中符合国家的战略,也是对国际社会做出的中国贡献。为了能在实务中更好地拨开现象把握本质,我们应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刑法》以专门条款对受贿罪加以规定,此外2009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名的增设,既是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国应该信守国际法原则的要求,也是对我国当前所面临日益严峻复杂的受贿腐败问题的正面回击。但是,相较于受贿罪体系中其他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诸如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的界定、本罪共犯的认定,与相关犯罪区别等问题都还不清晰,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从便利司法实践的角度,笔者拟结合我国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现有规定对其中各个问题做进一步探讨,明确其构成要件和情节,以期为实践中法律适用寻求明确的指引提供一定参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受贿罪这一章节,在一般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之后,在学理上有许多一脉相承的地方,可作为相近法条作为解读基础。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上来分析,第一,从主体的设置来看,《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种规定过于笼统、界定不明引起学界很多争论。第二,《刑法》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不正当利益,对于这一范围的解读也存在不同看法,现实中也存在很多非物质受贿情形,如行为人收取的是某种荣誉、就业机会甚至是性服务等,因此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范围仍然值得思考。第三,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也有许多不同观点值得讨论,有学者认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也有人认为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清廉义务,或者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第四,犯罪客观方面对于利用影响力的理解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认定也值得思考。此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普通受贿罪、斡旋受贿罪等相近罪名的区分也十分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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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title}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意义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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