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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预算法的修改文献综述

 2020-04-04 13:22:56  

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包括营业预算、资金预算、财务预算、筹资预算和各项预算有机组合构成企业总预算即全面预算。预算管理、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监督是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预算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

为此,本人阅读了国内关于预算法律制度的相关文章,以期对该问题有进一步的了解,现将我国法学界关于此问题的研究结论和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政府预算的属性:焦建国的观点,政府预算具有多重属性,最根本的是法律性;但是日本财政理论与宪法对预算本质的认识与界定是预算和法律史统一国政运行的两大规范;张馨也认为政府预算具有法治性。

二、部门管理的特点:刘晓凤认为,德国部门预算管理法制化程度高,注重绩效管理,执行刚性强并且公开透明度高,有完善的监督体系,而我国相对落后。

三、我国预算编制制度:臧毅的观点,政府预算编制参与的主体应该是人大而非政府,预算编制中的收支不应该脱离于预算编制范围之外,违背完整性原则;杨华柏在《美国的预算制度》一文中阐述了美国预算法律制度的特点,这些也是我国需要学习的地方。

四、我国财政立法:刘建发的观点,我国财政立法的总体层次较低,现行财政立法体制的主体不合理,税收立法存在缺憾地方财政立法滞后。

对于上述问题,我国学者也总结出一些解决的方法。

政府预算具有多重属性,最根本的是法律性。预算的生成是以财政为核心的国家制度现代化即法制化的过程,预算具备法律所有的一切特质。日本对预算的认识是独特的,把预算界定为与法律并行的统一国政运行的两大规范,预算只在议决时与一般法律不同,但其效力与法律是一样的,甚至硬于法律。在日本,没有预算法,只有财政法,通过财政法体系确立预算制度的框架,以预算制度规范财政运营,作为财政的控制体系。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预算的法律性质都是充分的,不可否认的。尽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预算制度即是法律,有的国家没有明确规定。预算的生成是以财政为核心的国家制度现代化即法制化的过程。现代预算制度是与现代国家同时产生的,内涵着政治制度

现代化和经济制度现代化的统一。政治制度的现代化主要体现为:建立代议制机构#8212;#8212;#8212;议会的最高权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用法律规范国家机关的活动,克服王权以权代法;建立现代高效的国家机关,使国家机器的职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制度的现代化即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是一个同时进行的过程,因为政治与经济从来就是统一的,它们之间的一个结合点便是国家预算制度。政府预算是与代议制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制度,即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建立在现代政府预算基础之上的财政制度。预算制度是关于民众赞同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立宪政治的历史可以说是现代预算制度的成立史。它的产生和发展与议会政治的产生和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同一历史过程。从法律的基本特征看,预算是都具备的。法律是一种规范,这种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种规范确定社会活动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实施。预算必须经立法机关议决批准才能成立,规定了政府、纳税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成立的预算,政府即负有遵照执行的职责与义务;政府机关必须将预算执行结果报立法机关审批,立法机关享有全面监督的权限。”否定的观点”否定预算法律性质的几条依据,在根据上是不能成立的。预算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显然存在的,预算的强制力也是存在的,尽管预算执行中具有一定的弹性,但这种弹性也是立法机关赋与政府的,必须在法定的程序内进行,并不是政府可以任意增减和调整的,调整预算和补充预算即使在事前来不及经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事后也必须经立法机关确认。法律效力的期限有延续性,预算一般以一年为限,但法律效力的存续性也是立法时确定的,所以,”预算是年度立法”之说是恰如其分的。法律施行是司法机关的权能,是法律规定的程序;预算先由行政机关执行,后向立法报告结果,也是立法规定的程序,只是形式不同,本质上是一样的。

在德国,部门预算管理有四个特点,首先是法制化程度高,除了预算编制以《基本法》和《预算法》为依据外,每一项支出都立法予以规范,同时对不同的部门履行职能的不同需要,确定支出项目的严格控制和审查机制,而我国预算管理法律制度比较落后,现行的编制政府预算的基本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实践相比需要改进和完善,且与《农业法》、《计划生育法》、《教育法》、《科技法》等存在冲突严重,使预算适用几乎无所适从。第二,德国部门预算要求部门在提出支出需要的同时,对于各项支出所履行职能的完成程度做出详细的说明及论证。部门预算已跨越传统的”投入预算”阶段,进入了”产出预算”阶段,相反的,我国还没有达到这一步,绩效预算的理念还没有在预算编制中体现,部门预算、绩效预算、绩效评价应作为一个整体,相辅相成,撇开绩效预算来谈部门预算无异于无目标的预算。第三,德国预算执行刚性严格,与我国部门预算失去刚性约束截然相反,他们只有预算管理部门而没有设置所谓的预算执行部门。最后是公开性和透明性,公开和透明是法治化的一个必要基本条件,不仅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结果,而且包括财政运营的基本过程和主要方面,建立完整的监督体系,我国人大预算是不公开的,预算发出与审批支出是否一致无法细致核实且没有必要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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