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防范与反思毕业论文
2022-04-29 21:16:47
论文总字数:13708字
摘 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错案接二连三的发生,每一个错案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社会的思考。错案的危害结果也是有目共睹的,它影响的不止一个人,还包括整个社会,甚至这个国家。它暴露出来的问题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的司法体制所出现的一些弊端。过去审理案件追求量而非质,现如今的刑诉案件更趋向于质而非量。这不仅体现了人们对此类案件的防范意识增强了,而且牢记所带来的深刻教训。本文就通过分析几个经典案例来找出原因及缺陷,然后进行反思给出建议,从而更好地防范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刑事错案 原因 防范
Reflection and prevention of Criminal Misjudged Cases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 cases, and another, every misjudged by the social widespread concern, trigger social thinking. Misjudged the harm result is obvious, it affects more than one person, including the whole society, and even the country. The problem is self-evident, and it also reflect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In the past, the pursuit of the case and the quality of the case,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s now more than the amount of the criminal cases. This not only reflects the awareness of the prevention of such cases, but also to keep in mind the profound lessons learned.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everal classic cases to find out the reasons and defects, and then reflect on the suggestions, so as to better prevent the recurrence of such cases.
Key words:Misjudged criminal cases;Reasons;To guard against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引 言 1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 2
(一)刑事错案的内涵 2
(二)刑事错案的特征 3
二、刑事错案的危害 3
(一)对当事人方面的危害 3
(二)对司法方面的危害 3
(三)对社会方面的危害 4
三、通过佘祥林案分析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 4
(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观念仍然残留,程序正义缺失 5
(二)错误的侦查手段,主要是刑讯逼供 5
(三)公检法三个机关的职能混同,上下级未做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6
(四)不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致使司法功利 6
(五)辩护制度受限制 7
四、对我国现有的刑事错案的防范与完善 7
(一)更新传统的司法理念 8
(二)非法证据排除与程序正义 8
(三)切实保障人权,禁止刑讯逼供 9
(四)对公检法进行明确的分工配合制约 10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10
(六)保障辩护权得到有效体现 11
(七)完善司法赔偿制度 11
结 语 12
参 考 文 献 13
致 谢 14
引 言
1996年4月9日晚,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第一毛纺织厂宿舍的公共女厕所内发现了被害人杨某,死因是扼颈窒息而死。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被害之后,便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呼格吉勒图认为自己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上诉。但是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的死刑核准程序,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2005年,一名叫赵志红的人主动承认呼格吉勒图那起凶案是其所为。到2014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重新另组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
这是一宗令全国都为之哗然的冤假错案。从真凶出现到呼格吉勒图被判无罪,这九年的时间足以反映了我国对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暴露出公检法三个机关执法方面的漏洞。现今,我们一直秉承着习主席“依法治国”的理念,遵守着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决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到每个实体案件中。然而,一件件错案的产生,不得不使我们敲响警钟,从错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来找出成因,从而引发人们的反思,探究其纠错机制,并且有效的防范错案的再次发生。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
(一)刑事错案的内涵
迄今为止,对于刑事错案具体概念的描述,我国刑诉法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但两高在1998年的时候就有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根据199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司法解释规定,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案件的时候,法官如果有明显存在因故意或者过失而违反与他们审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最后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从法院的角度去解释错案的含义。1998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错案的含义,即因检察官的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他们进行违法责任追究。对此,学界对于错案的理解也各不相同。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首先是客观错案说,认为错案是指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对案件的基本证据或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导致刑事追诉或者定罪量刑出现错误的案件。[2]此观点强调客观事实能否与案件的处理结果相一致,其中存在着哪些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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