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民法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2-01-19 21:04:41
论文总字数:14440字
摘 要
本文先从以物抵债的概述出发,结合具体形态即代物清偿、新债清偿、债之更改及流质契约对其进一步比较分析。然后以“问题描述---解决问题”为主线展开探讨。在以物抵债的相关问题探讨中,首先从最基础却具有重大意义的以物抵债性质的争议入手,接着分析了以物抵债与物权变动的关系,实务操作中的抵债物价格问题、权力竞合问题及虚假诉讼问题,最后回到根源问题即立法的不完善。并且在最后一章中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规范建议。本文研究目的旨在引起各界对以物抵债制度各种问题的关注,希望我国激增的以物抵债案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司法更有效统一。
关键词: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 诺成性合同
Study on the civil law of debt in kind
Abstract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overview of repayment in kind and makes a further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with the specific forms of datio in solutum, new debt repayment, change of debt and liquid contract. Then, the main line is "problem description - problem solving". In debt issues related to the object to investigate, begin from the founda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ontroversy of foreclosed properties, and then analyzed by material bonded with the real right chang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onded price problem in practice, the power competition and false litigation problems, finally back to the root problem is the imperfect of legislation. And according to the above problem, in the last chapter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pecifica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draw attention to the various problems of the debt-for-property system, hoping that the surge of debt-for-property cases in China can have laws to follow and the judicature can be more effective and unified.
Key Words:Debt in kind;Datio in solutum;Consensual contract
目录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Ⅱ
引 言 1
一、以物抵债概述 2
(一)以物抵债的概念界定 2
(二)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 2
(三)以物抵债的具体形态 3
1.代物清偿 3
2.新债清偿 3
3.债之更改 4
4.流质契约 5
二、以物抵债的相关问题 6
(一)以物抵债的性质争议 6
1.实践合同说 6
2.诺成合同说 6
(二)以物抵债与物权变动 7
(三)以物抵债实务中问题 8
1.抵债物的价格问题 8
2.抵债物权利竞合问题 8
3.虚假诉讼问题 9
(四)立法不完善 9
三、以物抵债问题的规范建议 10
(一)以物抵债的定性思路 10
(二)确立完善折算、调查及审查制度 10
1.建立合理的折算制度 10
2.增设对抵债物的调查程序 11
3.确立以物抵债真实性的审查制度 11
(三)健全以物抵债的立法 12
结 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7
引 言
近年来,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以物抵债相关的案件增长趋势也随之加快,司法实践中遭遇到的以物抵债案件类型也变得更复杂,处置起来更加棘手。各种以物抵债相关案件不仅给了司法实践巨大的压力,也迫切呼唤了立法上与理论上的完善与研究。这也是笔者对本文课题研究的出发点,即找出以物抵债的问题——解决问题。
首先,理论上来看,关于以物抵债的研究国内外都鲜有。从传统民法上来看,以物抵债和代物清偿直接被画上等号。而我国学者们在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各国关于以物抵债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后,对于以物抵债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问题仍未能盖棺定论。尤其是关于以物抵债性质的争议,始终难以统一,本文在对以物抵债的概述中,所阐述的的观点也是在研究参考各方的一个总结,还需再完善补足。
其次,随着理论上的不完善和立法上的不完善,我国实务操作中以物抵债案件问题也愈发增多,诸如以物抵债与物权变动的关系问题、抵债物的价格问题、虚假诉讼问题等等。而深究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自由经济的快速发展,还有立法上的不完善,不能快速反应、与时俱进,我国对于以物抵债的立法缺少明确的立法规范,只有少数间接难以统一的立法规定。
最后在本文的最后一章中,针对笔者所找出的以物抵债相关的各类问题,也提出了自我的一些建议,考虑到本人学识还很欠缺,所以本文探索的目的也旨在尽自己绵薄之力,希望以物抵债制度能引起各界的重视。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即将出现的更多以物抵债案件的解决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司法更有效统一。
一、以物抵债概述
(一)以物抵债的概念界定
对于以物抵债的概念定义,在法律层面上可以概括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一种协议。[1]学理届中对其的概念的界定主要围绕其性质的不同得出了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双方当事人仅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而无实际受领的以物抵债协议,另一种是不仅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合意且债权人实际受领了抵债物的以物抵债协议。前者是非要物性的,后者则常常被等同于传统民法上要物性的代物清偿。我国虽无代物清偿的专门立法,但我国学者乃至司法实践都对代物清偿呈现出接受认可的态度。而具有诺成合同性质的以物抵债在学术研究乃至司法实践中基本也被冠以不同的制度形态,如新债清偿、债之更改、流质契约。
(二)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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