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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毕业论文

 2022-01-18 20:55:00  

论文总字数:14119字

摘 要

集装箱运输的兴起被誉为二十世纪伟大的运输革命,集装箱的高效便捷使得集装箱适用于不同方式之间的联合运输,国际多式联运因此而蓬勃发展。港口是多式联运中的连接海运与陆运的重要桥梁,港口经营人承担了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诸如货物的接收、装卸、搬运、交付的责任。随着业务的拓展,纠纷也就在所难免。但是由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规范中并不明确,因此出许多港航纠纷中关于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权利义务的法律适用混乱。在国际海运立法发展过程法学学者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有很多的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例如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说,实际承运中人说,独立合同人说。本文通过对多种学说的分析寻找适合我国海事立法与实践的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定位,为我国《海商法》修改将港口经营人纳入其调整范围提出建议。

关键词:港口经营人 法律地位 《海商法》

The Legal Status Of Port Operators

Abstract

The rise of container transport is hailed as the great transport revolution of the 20th century, which greatly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container replacement without moving the goods and only needs to move the box, making the container suitable for the joint transport between different modes, and thus the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is booming. With the expansion of business, disputes are inevitable. However,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port operator is not clear in China's legal norms. Therefore, there are many confusion i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about the port operator's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and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port and shipping disputes. On how to determine the legal status of transport terminal operator,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egislation has a variety of views such as the agents or servants of the carrier, actual carrier, independent contractor and so on .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various theories, the paper tries to find out the legal status of port operators suitable for China's maritim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revision of China's maritime law to bring port operator into its adjustment scope.

Key words: port operator; legal status; maritime law

目录

中文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引言 1

一、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界定 1

(一)港口经营人的界定 1

(二)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观点回顾 2

1、法律地位概述 2

2、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观点回顾 3

二、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困境 4

(一)现有学说多移植国际公约,缺少我国法理支撑 4

(二)法律适用随意性大,造成船货港三方利益失衡 5

三、对《海商法》修改中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的建议 6

(一)《海商法征求意见稿》中港口经营人规定之变动 6

(二)简析《海商法》修改中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界定 8

1、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界定方式不足 8

2、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界定的建议 9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引言

港口是水路货物与陆路货物交接转换的中转站,港口经营人作为港口作业直接的操作与管理者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作业中所处的地位尤为重要。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港口经营人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在发生与港口经营人的纠纷时,法律适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与随意性,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纠纷适用《海商法》,有的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司法的混乱影响着我国法律适用的权威与准确,同时也造成了船货港三方利益的失衡,不利于港口事业的发展。在新一轮的《海商法》修改中我国的立法工作者也加紧了对航港纠纷中港口经营人法律缺位的补充,那究竟港口经营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法律应该朝着何种方向修改是本文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

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界定

港口经营人的界定

在航运业发展的早期,货物由承运人自行负责装卸,专业的港口作业并不成熟。但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货物的数量日益增多,且对货物的装卸要求日益严格 导致航运各环节的分工越来越细化,港口作业发展出装卸,保管,运输等多项专业服务,并且服务面向的货物种类不断增加,服务的环节也不断发展,港口经营人连接承运人与货方(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重要中间环节。但国际海运立法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定位却迟迟滞后于现实港口事业的发展。

国际立法中最早明确的对港口经营人进行定位的是《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简称《港站经营人公约》)第1条a项[1][1],我国最早对港口经营人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是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简称《港口法》)但其并没与明确的港口经营人的定义,而只是在第22条第3款规定了港口经营的范围即“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对港口经营人有过定义,但由于其缺少上位法的依据,已于2016年被废止。但就算《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并未被废止,其将港口经营人定义为“与作业委托人订立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的人”的定义也过于模糊,并不能适应飞速发展,复杂变化的港口事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对于港口经营人的定义我国现行法律缺少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参考国际公约和国内相关的法规,可以廓清港口经营人的基本概念。所谓港口经营人是在港口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的直接作业方以及为港口运输作业提供保障的人。明确港口经营人的范围,是确定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第一步,这也是系统建立港口经营人法律体系所必须要进行的工作。

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观点回顾

法律地位概述

法律地位是某一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2][2]。某一法律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与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因此无论是研究具体的港口经营人的某一权利,还是某项义务,都必须先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入手,找准港口经营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以此确定其处于何种法律关系中,才能对各项问题进行分析。如果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那么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无法正确的适用法律确定其责任,因而大量实务中的有关对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诉讼就无法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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