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护权部分撤销制度在中国之适用开题报告
2022-01-08 22:33:09
全文总字数:1964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家公权力应该充分尊重私权利的行使,尤其是在家庭关系之中,但随着父母滥用或怠于行使监护权案件的增多,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限制也愈加严苛,这一点充分体现在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上,从最初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取得了巨大进步,不仅明确了申请主体,完善了临时监护措施,而且规定了恢复监护权的情形与程序,使得监护权撤销制度更具可行性。
虽然现行的监护权撤销制度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进步,但其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如撤销事由的有限性,具体表现在我国有关法规仅对严重的过错情形规定了撤销制度,对于父母的过失行为或者客观履行不能情形并未列入撤销事由,这不利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全面性。
2. 研究的基本内容
本研究主要是为了实现监护权部分撤销制度的中国化,全文内容分为五部分。
一、引言
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论文进度安排主要包括:开题报告、查阅资料、分析资料、撰写论文初稿、修改论文初稿、定稿、答辩
论文预期效果:通过分析研究监护权部分撤销制度,将该制度与我国现有的监护权撤销制度有机结合,从而达到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效果。
4. 参考文献
[1]高雅.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d].扬州大学,2017年5月:19-27.
[2]彭刚.剥夺与回归: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建构机理及其完善[j].宁夏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38-41.
[3]金眉.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比较研究[j].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7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