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开题报告
2021-12-28 21:14:09
全文总字数:3237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改革课题。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根据《办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一般处于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状态,很难及时获取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且由于触犯了刑法,心里对公权力机关会产生抗拒和畏惧的心理,难以做出明智的判断。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第三方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为他考虑。辩护律师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神”,辩护律师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他们的利益。但从实践来看,却存在着律师参与程度不高、律师职能发挥不充分、以及办案人员对律师作用存在认识偏差等问题。如何保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有效参与成为了新的命题。本文试从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参与现状进行分析,为辩护律师能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言献策,以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能得到保障。同时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的司法改革的重点。一经提出,学界开展了热烈的讨论:北京大学的孔令勇主张从司法实践入手,在启动程序、庭审程序、救济程序等各项具体程序上构建完善路径;也有学者立足理论层面,从立法、制度上探讨完善措施,如齐尚明、左卫民、吕国凡等人。但已有的研究无论是依据实践或是理论,均是从国家和司法机关的角度去论述如何实现制度的完善,很少有人从辩护律师这个角度进行论述。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律师是否有效参与就有必要。
国外研究现状: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借鉴域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吸收了其中的合理元素。因此国外并没有直接的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辩护律师有效参与的文献。所以查阅了辩诉交易制度中关于辩护律师有效参与的资料。国外辩诉交易制度中对辩护律师的参与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95 - 7 条、第 495 - 8 条等规定,被追诉人承认其受到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声明和检察官提出的刑罚提议,应在律师在场时提出与接受,被追诉人不得放弃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律师应当能够当场查阅案卷。被追诉人向检察官告知其决定之前可自由地与律师交谈,检察官不得在场。检察官还应当告知被追诉人可请求获得十天时间以合理地权衡利弊。又如,美国格外强调辩方在辩诉交易过程中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重要性。如若被追诉人考虑接受检察官提出的交易,他的律师应当为其提供实质帮助,不得有失职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否则被告人可依此主张“无效辩护”来寻求司法的特殊救济。
2. 研究的基本内容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1.1.1认罪
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1) 实施方案 :收集相关国内和国外资料文献,针对外文资料进行翻译,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交流探讨现行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尝试可行性方案并与导师交流,形成文章整体框架,针对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请教导师。结合现有资料文献以及其他信息,完成论文。听取导师意见,并与导师交流,进一步完善论文。
(2)进度安排
2016年12月—2017年1月:前期准备、收集资料
4. 参考文献
[1]祁建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研讨会综述[j].中国司法论坛,2016(7)
[2]韩旭.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参与[j]. 南都学坛,2016,36(6)
[3]孔立勇.论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种针对内在逻辑与完善进路的探讨[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