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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退约”背景下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反思与完善文献综述

 2021-12-27 22:00:01  

全文总字数:8537字

文 献 综 述

论文题目:美国“退约”背景下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反思与思考

  1. 引言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分为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争端当事国提交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裁决和判决的权限。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仅限于国家,同时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以国家的同意为基础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国家表示同意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进行审理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意强制管辖权。自愿管辖是当事国之间于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向国际法院提交一切案件,国际法院基于当事国之间的特别协议而取得对当事国及其争端案件的管辖权。协定管辖是在现行条约中规定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以条约和协定为依据,当条约规定的争端发生时,当事国一方的提交即可使国际法院取得管辖权。任意强制管辖是指根据《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规约》当事国曾就法律性质争端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在有关当事国之间发生该类争端时经一方请求国际法院便具有强制管辖权,有关当事国无须另订特别协议。

其中自愿管辖和协定管辖都是基于条约或协议而取得对争端案件的管辖权的,那么当事国的退约行为对于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否有影响,有什么影响,国际法院在当事国任意退约的情形下如何应对案件管辖争议,在其诉讼管辖权行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以及我国对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态度如何?

针对这些问题,国内外学者主要按照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条件、条约的单方退出行为及其对管辖权的影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问题和其应遵循的原则、中国对于国际法院管辖的态度这一思路展开研究。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条约退出行为,Jason T. Eberl(2020)认为在特殊危机情况,普通的社会、政治和伦理规范必须被改变或完全中止,所以国家的单方退约行为应当是被准许的,即使条约没有规定退出条款。Daniel Sulmasy(2015)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没有也不应该要求放弃或改变伦理价值和原则,相反,在这种情况下,“伦理照旧”应该指导政策的形成。因此在当前新冠疫情严峻的形势下,国家任意退约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应根据旧有的伦理价值准则来判断,而非一味支持国家单方退约的权利。Curtis A. Bradley(2010)和 Mitu Gulati(2010)认为国际法有条约和习惯国际法两种类型。条约是通过谈判达成的,通常是书面的,而且往往要经过繁琐的国内批准程序。尽管如此,各国通常有权单方面从这些国家撤出。即使条约一般不允许退出,当情况发生根本变化时,国家仍有退出的权利。而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非来自于明确的谈判,也不需要任何国内的批准法案来具有约束力,一旦规则建立,国家从不有权单方面撤出。

关于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Young Margaret A(2015)和Sullivan Sebastian Rioseco(2015)认为当作为争端基础的条约在过去就已达成一致时,随着国际法的演变,为了既能对重大法律和社会变化作出反应,又能忠实于条约缔约国的意图,国际法院可以通过条约解释来允许演变,例如利用条约的目标和目的或随后的实践;同时可将重点放在条约所属相关制度的体制细节上,例如,利用缔约国的义务适当考虑新出现的决议,即使它们不具有约束力。Malgosia Fitzmaurice(2000)认为国际法院在其诉讼管辖中在关于任择条款声明的法律性质方面的结论往往有些含糊不清。Eti Best Herbert(2020)认为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为保障世界和平而设立的,是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构而设立的。但是,法院对国家间事项行使裁决权力是有限的,除非它们服从法院的管辖权。此外,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的政治权力争斗在若干情况下也损害了国际法院为确保和平解决国家间冲突所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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