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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实践运用研究毕业论文

 2021-12-22 22:10:37  

论文总字数:13872字

摘 要

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的活动中,电子证据正在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在基层审判实践中,往往对电子证据的重视和采信的程度不足,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同时电子证据不同于其他证据的固有特性导致在目前的民事司法审判活动中不能简单照搬原有的证据经验,必须在借鉴域外先进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以我国具体国情为指导,解决现实需要为目的,促进我国电子证据的科学立法,严谨司法,平衡在民事诉讼参与中的各项主体的平衡与制约。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决定》,中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中终于将电子证据作为一门独立的证据种类用法律加以确认,这无疑是在电子证据在立法层面上的巨大突破,使得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实现了实质上的法条独立,也确认了电子证据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与此同时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地以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不断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和使用做出规范。

以以上目标为出发点,本文旨在探究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采集、使用和具体效力问题,以求进一步获得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认识。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程序 电子证据 证据效力

Research o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Abstract

At present, electronic evidence is playing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civil litigation in China. However, in the grass-roots trial practice, the atten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are often insufficient, which results in damage to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parties. At the same time, th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different from other evidence lead to the fact that we can not simply copy the original evidence experience in the current civil judicial trial activities. We must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foreign legislative model, take the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as the guidance, solve the practical needs for the purpose, promote the scientific legislation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our country, rigorous justice, and balance in the participation of civil litigation The balance and restriction of each subject. Based on the above objectives, this paper aims to explore the collection, use and specific effectivenes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in order to further obtain the legal understanding of electronic evidence.

Key words: Civil procedure law ;Electronic evidence ;Evidential effect

目录

摘要 I

英文摘要 II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与外延 1

二、电子证据实质独立的迫切性 3

三、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 5

四、电子证据的采集与使用 7

五、当前电子证据制度中的不足与展望 9

六、新条件下的改进手段 11

(一)正确理解被动审判和有限裁判人的价值取向 11

(二)强调电子证据和其他种类证据的良性互动与协调 11

(三)正确确立相关诉讼权利和相关职权的合理配置 11

(四)自觉迎接大数据时代为证据规则提供的机遇和困难 12

(五)网络信息实名化 12

(六)借鉴互联网法院的成功经验 13

七、电子证据新形势下的角色挑战 15

(一)法官职权主义的挑战 15

(二)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加重 15

(三)对当事人代理人的新要求 15

八、结语 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19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与外延

从全球证据的发展角度来观察,证据起源于神示证据时代,发展于法定证据制度,勃兴于自由心证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证据制度的起源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其分别是第一阶段中的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第二阶段中较早期时代中知情陪审团的发展制度;第三阶段中不知情陪审团和对抗制的起源;以及在欧美法系中证据制度的最后一个发展阶段即:陪审团的衰落。而在大陆法系中,证据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都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具体包括了三个阶段,其分别是第一阶段中法定证据制度的确立;第二阶段中混合辩论式诉讼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在第三阶段中与欧美法系同样证据制度的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二者在立法模式方面,制定独立、系统的证据规则经过多年的演变和发展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自由心证主义。证据规则的确立以符合本土的法律发展进程和诉讼具体程序的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具体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不约而同的采取了以原则性和具体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立法技术,同时若干的规则原理和内容也基本相同。[1]

如果想确定电子证据的内涵与外延,笔者认为应当毫无疑问的向电子证据的概念做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如果没有对电子证据定义的清晰认识就去讨论电子证据的特点乃至使用,是不符合我们一般的认知常识和逻辑的,但是即使在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依然没有对电子证据的具体定义做出解释和说明,不免是立法体系中的遗憾。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我国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界中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和大致范围都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这便足以为未来的电子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基础。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通过录音、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它们的相关性一般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笔者认为,电子证据不仅仅包括电子设备上的数字化的信息文件,也包括当事人在网络使用过程中留下的电子痕迹。其特点是:(1)具有科技含量,记录、储存和播放的过程中使用科技设备。(2)具有相当强烈的可展示性和不确定性,能够清晰的表示当事人所需要证明声音和图像信息,较为可靠的还原事件经过。(3)电子证据的证明机理也同样适用于普遍的的证据规则所具有的特殊性的特点。同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无差别、可无限复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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