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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毕业论文

 2021-04-05 11:02:00  

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逐渐从传统的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变得更加开放,传统的道德观念对人们的束缚减弱,这在无形中助长了婚外情等不忠行为的发生,导致婚姻家庭的破坏,给当事人带来深深的伤害。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签订婚姻忠诚协议来规制夫妻间的不忠行为。

婚姻忠诚协议是否应该被赋予法律效力,目前法学界尚存在争论,在立法中也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导致该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婚姻忠诚协议作为新时代下的产物,具有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良性作用,应当被赋予法律效力,同时,为合理发挥其作用,应当考虑给予当事人以撤销权、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承担以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婚姻忠诚协议;效力;忠实义务;司法判例;民法典;立法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and the progress of society, people are gradually liberated from the traditional ideas and become more open. The bondage of traditional moral concepts to people is weakened, which invisibly contributes to the occurrence of extramarital infidelity and other unfaithful acts, leading to the destruc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causing deep harm to the partie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and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more and more people choose to sign marriage loyalty agreements to regulate infideli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Whether the marriage loyalty agreement should be given legal effect is still controversial in the legal circles, and there is no clear basis in the legislation, which leads to the phenomenon of different judgments in the same case in the process of handling. Marriage loyalty agreement, as a product of the new era, has a positive role in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relationship and ensuring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So it should be given legal effect.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play its role reasonably, we should consider giving the parties the right of revocation,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and giving the judge a certain degree of discretion.

Key Words:marriage loyalty agreement;validity;duty of loyalty;judicial precedent;the Civil Code;legislative suggestion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婚姻忠诚协议的司法实践现状 2

2.1婚姻忠诚协议的司法实践现状 2

2.2婚姻忠诚协议司法实践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3

第3章 婚姻忠诚协议效力在学理上的讨论 5

3.1婚姻忠诚协议的概念与种类 5

3.2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 6

3.3婚姻忠诚协议性质之争 6

3.3.1忠诚协议是人身性协议 6

3.3.2忠诚协议是财产性协议 7

3.3.3忠诚协议是兼具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协议 7

3.3.4忠诚协议是含有“附延缓条件的给付”的协议 7

3.4关于婚姻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 8

3.4.1无效说 8

3.4.2有效说 9

第4章 婚姻忠诚协议的立法探究 13

4.1婚姻忠诚协议的立法现状 13

4.2民法典背景下婚姻忠诚协议效力的探讨 13

第5章 思考与建议 16

5.1关于婚姻忠诚协议效力的思考 16

5.2关于婚姻忠诚协议的立法建议 16

5.2.1规定婚姻忠诚协议可撤销 16

5.2.2合理分配不忠证据举证责任承担 17

5.2.3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17

第6章 结语 18

参考文献 19

致 谢 21

第1章 绪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们所处的社会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其带来的改变冲击着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这不仅体现于公共领域,也体现于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尤其是婚姻家庭关系中。在如今这个快节奏的、注重享受的社会环境下,道德对人们的约束作用受到了挑战,人们越来越追求自由,强调权利的拥有和享受,思想变得更加开放,伴随着道德意识的下降和责任感的缺失,婚内越轨行为屡见不鲜,而其结果往往是对另一方深深的伤害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于是,为了维持一个更为稳定而长久的婚姻,也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伤害,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签订婚姻忠诚协议的方式来强化对婚姻关系中双方行为的约束,希望能通过约定双方的忠实义务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来避免婚内越轨行为的发生,从而使婚姻更长远。这种以协议形式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约定的做法为人们所广泛使用,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西方契约观念的影响,以及人们自身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但人们之间达成的这种婚姻忠诚协议是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呢?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存在争议,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而我国目前又还没有对婚姻忠诚协议进行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有关婚姻忠诚协议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屡屡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显然,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也容易给公众造成错误的指引,引发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对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统一确有必要。另外,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早已形成,目前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颁布并生效,紧随其后的《民法分则》也将在2020年问世,婚姻忠诚协议作为从民事领域婚姻家庭关系中衍生出来的问题,其效力的认定和处理受到一定的潜在影响。

婚姻忠诚协议作为新时代下的产物,产生有其合理性。正确认识婚姻忠诚协议所具有的正面积极效应和潜在的消极后果,统一其效力认定标准,有利于顺应时代的潮流,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中的良性作用,完善婚姻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主要围绕财产型婚姻忠诚协议展开,除对婚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的相关判例和现有观点进行整理总结外,还着重对民法典的编纂和出台对婚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所具有的可能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在重点论述完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之后,就如何充分实现婚姻忠诚协议的正面作用,从协议可撤销,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三个方面给出了几点建议。

  1. 婚姻忠诚协议的司法实践现状

2.1婚姻忠诚协议的司法实践现状

由于我国尚未有规定婚姻忠诚协议效力的法律规范,因此法官在判案时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司法界对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又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在处理有关婚姻忠诚协议的纠纷时,采取不同观点态度、引用不同法律、以及最后给出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都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探究婚姻忠诚协议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笔者参照前人做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忠诚协议”为关键词搜索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分析[1],结果显示共搜索到84篇相关案例,在对由于检索偏差导致出现的无关案例、无关于财产类型忠诚协议效力的案例以及重复出现的案例进行排除后,所得整理分析结果如下:

第一,多数司法裁判认定婚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其中大部分将忠诚协议认定为是一般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现为《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一般规定,还有部分判决书中明确提到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过错方依约承担的责任为违约责任,且该金钱给付的违约责任具有可操作性。另外,夫妻对自己的人身自由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忠诚协议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故忠实义务的约定并不违反宪法;有判决主张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但该道德义务可通过约定转化为法律义务,获得法律强制力,且这种对夫妻忠诚和家庭伦理道德义务的细化和强调,并不构成对参加学习、社会活动自由的限制和干涉,也有的判决认定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承认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最后,还有判决指出,婚姻忠诚协议是通过对过错方的财产权益进行限制和剥夺,来保障夫妻忠诚义务履行,这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的本质内涵是一致的,故婚姻忠诚协议应为有效协议。

第二,认定婚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给出的理由多为: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非法律义务,而是道德义务,这种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另外,以金钱罚则来规制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非但不能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而且会导致夫妻关系的异化,这有违法理,也不符合普通民众的善良风俗。此外,认定忠诚协议有效也尚找不到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而且,协议中约定的金钱给付的责任并非是对财产分配的约定而是对损害赔偿的约定,对损害赔偿的约定一般会因为违反损害填补原则而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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