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可仲裁事项探析开题报告
2020-10-31 09:09: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目的和意义:
中国作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至今已签订 150 多个双边投资协定(简称 bit),国际投资发展的同时,中国也面临着更多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晚近东道国通过国际投资协定同意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做法的流行,使得投资者利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一国家仲裁条款发动国际投资协定争议仲裁蔚然成风。鉴于日益增长的国际投资仲裁体系和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及其与之联系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施加于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义务的重要性,合理解释和适用中国签订的为数众多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投资争端仲裁条款中可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就显得极为重要。以往中国在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上颇为谨慎,只同意涉及征收及国有化补偿数额的争议可以无条件提交国际投资仲裁,1998年中国与巴巴多斯缔结的bit中首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把所有投资争议提交国际投资仲裁,其后中国缔结的一系列bit中也采取了类似做法。中国目前正积极推进双边或多边基础上的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其中中国于2006年11月与巴基斯坦签订的fta已全面接受了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改革开放30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外资发展迅速,自1993年起连续15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同时,我国对外投资也发展迅速,中国不仅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资本输入国,而且己经成为重要的资木输出国,因此必须充分估计到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争议仲裁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
本论文希望通过分析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协定中可提交仲裁的事项进行系统性研究,关注可提交仲裁争议事项范围的发展变迁,剖析发生变化的深层原因及其不足, 并提出完善建议,对我国的国际投资条约实践提出参考意见,力求获得对我国国家利益、国家主权维护和对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双赢。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主要内容和目标:
本选题的内容主要分为五部分:首先,绪论部分对选题的背景与研究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阐述;其次,通过比较和研究具体的bits 中关于可仲裁争议事项的规定,分析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可以提交国际仲裁争议的类型的发展变迁历程及其原因;再次,具体对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可提交仲裁的三种模式进行分析,并结合案例进行探讨;最后,第四、五部分将分析我国签订的bit中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的相关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未来签订的 bit 中关于投资者与国家的可提交仲裁争议事项的条款的完善提出建议。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7.1.1-15,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教师;
2017.1.16-3.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给老师;
2017.3.6-12,开题分小组答辩,修改后,正式打印、提交开题报告;
2017.3.13-5.30,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2017.5.30正式提交毕业论文截止;
2017.5.30以后正式答辩。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4.阅读的参考文献(不少于15篇,其中近五年外文文献不少于3篇)
参考文献:
[1]漆彤,聂晶晶. 论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模式变迁[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3(1) :22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