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公、检、法及律(师)关系之重构文献综述
2020-06-27 19:35:15
文 献 综 述
一、论文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1、 研究背景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更多的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回顾这些冤假错案的判决,几乎都是与陈旧的”侦查中心主义”有关,在”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下,查获犯罪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成为了重点[1],从而忽略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等等的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侦查中心主义的纠偏、是对案卷中心主义的矫正、是对诉讼阶段论的检讨。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作为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诉讼要素,检警关系也不可避免的需要重新构建。
2、 现实意义
审判中心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共同遵循的刑事诉讼理念,是要求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审判对案件的调查、事实的认定具有实质性的作用,只有经过正当程序的审判,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公、检、法接续主导刑事诉讼这一体制的修正[2],要求在指控与辩护之间确立广义审判的中立裁判地位,全面建构诉讼形态与司法裁判体制,以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诉权,实现诉讼公平。现实的诉讼程序中,辩护人的辩护权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推进,能够让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权利,能够让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有效地配合、制约[3],从而实现审判的公平公正。
3、理论意义
”审判中心主义”是西方法治成熟国家奉行审判至上诉讼模式的重要理论支柱,它要求刑事诉讼的活动都围绕审判进行,审前的侦查、起诉等程序应当作为审判程序的前置准备程序{4]。相比较于另一种诉讼结构模式即”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而言,审判中心理论更契合司法活动所具有的核心内涵;从诉讼文明的发展历程而言,审判中心理论是诉讼制度发展历程中形成的重要成果,也是促进诉审一体化的诉讼结构向诉审分离的三角架构模式方向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托。对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对中国法治的建设起到了完善的作用,更顺应现代司法的发展趋势。
二、研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