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路径探析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9:24
一、研究背景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 提出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确保侦查、 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审判中心主义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是针对我国”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现实提出的极具时代意义的理论命题。”以审判为中心”应以审判活动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权、法官或以审判阶段为中心,侦查、提起公诉等活动应围绕审判进行并接受审判活动的审查和检验,其重心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以审判为中心”通过”庭审中心主义”得以实现,即通过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发挥庭审防止错判、保护无辜的功能。不仅被告人有罪的判决需由审判做出最终裁决,在审前程序中关涉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的采用亦应接受司法审查,构建”以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审判方式主要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其核心就是审判中心主义。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源于奴隶和封建制社会早期的弹劾制,继承了弹劾制的民主、对抗等特点,但在诉讼阶段,诉讼方式等方面有所改进。勒内#183;弗洛里奥《错案》中说:”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错误的鉴定等,都可能导致无辜者判刑。”因此,为了预防法官在听案时可能犯错误,当事人主义让其扮演了一个不偏不倚,兼听则明的配角角色。由于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切断控审联络,法官无法对证据和案情有所了解了,自然也就无法先入为主,与控方一道攻击被告,这样就避免了法官由于认知水平、感情因素,怀有成见而有碍真相揭示的可能了。并且,法官在控辩双方显系迟延诉讼,阻碍真相坦露时,亦可制止此类行为,从而,引导着诉讼沿着有利于揭露案情真相的方向发展。最后也避免出现以侦查为中心,起诉状一本主义。
当事人主义对其模式津津乐道,还在于该模式以推进正当程序之名,去行保障人权功能之实。美国刑法专家伊西多#183;斯塔尔说:”它可能让一些犯罪的人逃脱应有的惩罚,但是也保护了无辜的人,这个原则是不应该轻易改变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人,没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亦不得对任何在其管辖权下之人,不给予法律上平等之保护”。整个当事人主义审判程序的推动完全委诸于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的积极行使。审判体现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审判主要是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消极地追究犯罪”设计这个体系的目的是公平地起诉人们,而不是控制犯罪的蔓延”,〔美〕特德#183;杰斯特在其《我们与犯罪作斗争一直失败》提到。
理论和实践总是存在差距。当事人主义审判实务中,对抗双方的地位、机会、能力并不平等,发现真相与掩盖真相的技能有高有低,诉讼结果全凭双方当事人的技能争斗,即使再公正的程序,也不一定能产生事实之真相,对此,美国著名诉讼法学家教授对此评论:”#8230;#8230;当事人主义原理,在理论上的确显得最合理,当事人主义或许属于人类所能想到之最好的制度。但是在现代诉讼中,如认为当事人主义具有发现真相之功能,则未免不甚切合实际#8230;#8230;”。
其次,在保障人权功能方面。与发现真相功能相比,当事人主义提倡的保障人权的功能则显得较为实际,但是,不是说在诉讼实务中,当事人主义的保障人权功能做得如同其所标榜的那样,在英美等国,司法实践中践踏人权的现象也是司空见惯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