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9:20
一、 研究背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基于对于自己犯罪的清醒认识自愿将承认所犯罪行并甘愿接受处罚的心理活动付诸于言行外观的一种意思表示。并且国外许多国家如刑事制度中出现的沉默权制度以及我国现代的刑事和解理论充分说明关于认罪从宽制度的完善一直处于不断探索中。因此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外国研究现状
外国的认罪认罚制度主要研究制度所体现的国家的宪政理念和司法诉求。例如:美国的认罪协商制度存在必须以一个坚实、完善的诉讼体制为依托,同时这个世纪年代新型的诉讼制度也符合美国的刑事诉讼原则和价值追求。法国设立的认罪程序,德国主要实行自白协商,所谓自白协商,是指在检控方提起诉讼到法官宣判以前的整个诉讼阶段,被告人通过同意在审判过程中提供认罪自白,来换取法官不超出特定限度进行量刑的承诺或者检察官将撤销某些罪名指控的承诺。
(一)立法方面
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或者混合式诉讼模式法官推进诉讼进程之特点的影响,在案情简单轻微的情况下,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启动一般采用”法官决定模式”,司法官在启动程序中占据决策主导地位。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 417 条规定: ”在刑事法官审理的程序中和舍芬庭审理的程序中,如果因为案情简单或证据清楚,案件适宜立即法庭审理的,则检察院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在简易程序中裁判”当案件适合通过简易程序审理,法庭应该接受检察官的申请; 否则,可以裁
定拒绝。”法国《刑事诉讼法》第 525 条规定:检察院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将追诉案卷及其公诉意见书送交违警罪法庭法官#8230;#8230;如果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对席辩论,法官将案卷送还检察院,按普通程序进行追诉。”
(二)司法方面
如果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或者轻一点的犯罪,或其他相关犯罪,作承认有罪的答辩或不申辩,可视为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达成辩诉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