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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举报人权利的保护文献综述

 2020-06-02 19:48:57  

文 献 综 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关于举报人权利的宪法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由此可见举报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法律尊严具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更好的对举报人采取严格的保密保护措施,从法律层次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从而使得举报人权利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已成当务之急。那么”举报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实施过程中将会面临怎样的困难?又应当如何应对?立法如何完善?

本篇文献综述旨在阐述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中举报概念的提出与明晰,列举分析不同的学者对于举报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对举报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提出的观点以及如何完善进行一个归纳总结。

一、举报权的概念与提出

汤啸天在《举报法基本内容构想及依据》中写出:”举报是公民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主动向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报告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请求依法查处的行为。举报实质上是公民在具体行使宪法赋予的检举监督权。”[1]

学者胡初中在《举报人权利义务再探析》一文中提出:”举报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非涉案单位或个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报告依法予以受理、查处的活动。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而《刑诉法》也作为法律规定扩充了举报权的规定。举报权还包括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是公民的基本权利。”[2]

王欢、金圣春在《论我国举报人权利的立法保护》中指出:”在中国语境中,人们一般是在政治权利的视域下来考察举报权的,即举报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施的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真相,并依法请求处理的权利。”[3]

综合各学者的提出的释义,归纳为举报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举报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一)举报人权利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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