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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立法分析文献综述

 2020-06-01 16:01:36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其因被誉为”常回家看看”条款而备受社会关注。那么,”常回家看看”在实施过程中将会面临怎样的困难?又应当如何应对?立法如何完善?

解决上述问题对于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常回家看看”成为尊老爱老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要求,减少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压力,促进社会和谐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篇文献综述将围绕道德义务法定化的发展过程,”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困境,各学者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观点以及如何完善进行归纳总结。

一、道德义务法定化的发展过程

学者代亮在《子女”常回家看看”义务法定化分析》一文中写到:”儒家是孝道文化的推崇者,所谓”百善孝为先”。历代统计者均以孝治天下。由此可以看出,孝道文化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传统文化和习俗无法比拟的。封建社会中的历朝历代都通过法律加强对孝道的维护,从秦朝到清朝,法律对违反孝道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学者王平达在《法律有道德的契合#8212;#8212;常回家看看入法之审视》一文中写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自我意识的增强,出现了道德观念淡化、孝观念漠视的现象。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三字经》中就有:”香九龄,能温席。孝于亲,所当执。”而在现今社会,孝敬父母这一传统美德在多方因素影响下被弱化和淡化。个别子女对父母在生活上缺少关怀与照料,使老年人精神上更为孤独。

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百善孝为先”的含义应该被赋予更新的时代意义,不仅应该关注父母的物质生活,也应该关注父母的精神生活,孝敬父母应该是基于自己内心的道德准则,而不是靠社会舆论以及法律监督。

二、”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困境

(一)现实条件的困境

周维良在《法律手段还是经济手段让年轻人常回家看看》一文中认为:”年轻人从参加工作到安身立命,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因为工作的绝大部分收入用来支付住房、医疗、应酬交际、个人娱乐后,可支配收入所剩无几,对一部分生活在底层的人来说,不断增长的交通费用使得跨越遥远的距离从工作地返回家乡探望父母是一笔比较沉重的经济负担。虽然说孝道与亲情无价,但收入水平不高确是活生生的现实,即使有心尽孝,也无力返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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