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制文献综述
2020-06-01 15:49:36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民事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利用合法程序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处心积虑安排的一场假诉讼。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机制中最权威、最有效的途径,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当前的司法领域,民事虚假诉讼频频发生,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私权力,使司法沦为侵权的工具,更是侵犯了国家的公权力,严重践踏了法治的尊严。
”虚假诉讼”的本质概括为一种不真实的争议。这种严重干扰民事司法活动的行为,是对司法秩序的公然挑衅,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引起了立法和司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因此,如何有效的识别虚假诉讼行为并其进行规制是迫切需要研究的,本文主要通过论述虚假诉讼的定义概述,分析虚假诉讼的现状和原因等,从多方面论证规制虚假诉讼行为的措施。只有加强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规避虚假诉讼行为,从根本上拔除虚假诉讼根源,才能挽救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同时震慑、教育不法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恢复司法秩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目前与虚假诉讼有关的概念包括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恶意诉讼、滥用程序、虚假诉讼等,即便是虚假诉讼一词,有的将其等同于恶意诉讼,有的将其限定为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可见,我国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研究存在较大分歧。
不仅学界对虚假诉讼的定义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性规范为了规制虚假诉讼行为而作出了相关规定,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的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我国对虚假诉讼的规制主要从三个层面上来讲。立法层面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将恶意串通诉讼归于妨害民事诉讼程序一章,赋予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之原先界定不明的恶意诉讼仅适用于诉讼当事人双方,前进了一大步,但规定仍局限于将虚假诉讼仅界定为当事人恶意串通一种形式,对于常见的恶意诉讼和滥用程序等诉讼欺诈行为没有列明,使之处于法律制裁的空白之中。司法层面上,民事虚假诉讼大多存在于民间借贷、离婚案件、合同纠纷、房产分割等涉及财产的隐蔽性案件中,法官需具备充分的时间精力和办案经验来发现问题。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工作量的大幅度饱和不利于法官从简单无争议或调解案件中辨别可能存在的民事虚假诉讼。执法层面上,目前民事诉讼中,因虚假诉讼被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很少出现。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正当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权益因为虚假诉讼受到侵害,虚假诉讼当事人却并未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无法真正遏制虚假诉讼的关键问题所在。
2、国外研究现状